最近与一个朋友喝茶聊天,朋友突然提出一个问题:
猫哥,为啥我们宏观治理屡屡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然后朋友就举了一个例子。
十九大的时候,国家在金融领域开了一个口子,也就是鼓励金融创新。
本来国家的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创新来活跃我们金融市场,结果呢?
却被一帮人以金融创新的名义搞出一堆P2P来圈钱,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最后国家不得不将金融创新一刀切全部叫停。
对于这个问题,我本来准备从监管等各个层面做出解释,但是朋友突然又提出一个问题:
为什么在欧美国家(以美国为例)就没有这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呃,这个问题一下子就把我问住了。
不得不说一个好的问题是很能够启发自己的深度思考的。
我最初还向AI提出这个问题,但是AI给出的答案却是泛泛而谈,令人失望。
所以我只能自己去寻找答案,带着这个问题我整整思考了几天,也查阅了一些资料,现在可以给大家聊一聊这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我认为核心原因还是我国与美国相比,其基本社会结构是有根本性差异的。
1 治理结构
我国是一个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美国呢?
恰恰相反,是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结构(欧洲也大同小异)。
这个社会指的就是社会组织。
简单地说,就是我国社会自治组织非常弱小,几乎发挥不了社会治理的作用;
老美社会组织则非常发达,很多时候甚至能超越政府对个体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
举个例子。
比如大家都很熟悉的业主委员会,这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社区自治组织。
在中国业主委员会也就是处理一些物业管理的问题,比如水电维修,物业费收取等等。
就这些破事,很多业主委员会还搞得鸡飞狗跳一地鸡毛。
在美国业主委员会说起来可能一般人难以相信——
它对业主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对于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不但可以强制罚款,甚至还可以强制性拍卖业主的房子!
不仅如此,美国的业主委员会甚至还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停掉通往本社区的公交线路,市政府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申请还不得不照办。
按:美国中产阶级以上的社区都会向市政府提出类似申请。原因就是一旦公交线路开通,就会有流浪汉乘车过来占用社区的公共设施,造成治安隐患。
如此强大的业主委员会对于中国民众而言简直不可思议。
这是社区自治组织,再来一个行业自治组织。
美国律师有一个律师协会,这个律师协会也是一个社会自治组织。
本来这样的组织对于律师是没有处罚权力的,但是美国的律师协会却设有一个道德委员会。
这个道德委员会负责拟定律师行为规范,这个行为规范被美国地方政府几乎不修改直接作为本地律师执业的约束性法律规范。
协会拟定的标准直接成为法律,这是第一。
然后美国司法机构要对某个执业律师进行处罚时,比如取消某人的律师资格,还必须由律师协会道德委员会派出人员进行调查。
这个调查报告直接决定某人的命运。
小时候看过一本书叫做《天使的愤怒》,里面就有一个类似的情节。
女主第一次工作就是担任地区检察官的助手,结果被人利用,在关键时刻居然给证人送去一个装有捏死的金丝雀的信封,直接导致证人崩溃。
这个事件让地区检察官对女主大为光火,启动司法程序要取消女主的律师资格。
启动调查的就是美国律师协会道德委员会的一个律师,这个律师也是未来的男主,然后男主顶住压力保留了女主的律师资格。
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司法机关要取消某人的律师资格只能通过律师协会,不能由司法机关派人调查。
如果律师协议不同意,司法机关也无可奈何。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律师协会能量惊人,甚至可以无视司法机关的压力强行保人。
所以,这样的协会对于律师会员具有怎样的约束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为什么美国这些社会自治组织拥有这么大的能源呢?
这个就与美国政治底层逻辑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