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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山:读《美国陷阱》与华为案思考|2019-05-27

这是一篇短文。

周末花时间读了下法国阿尔斯通高管皮耶鲁齐写的《美国陷阱》。

这本书目前在中国很有名了,法国阿尔斯通公司的高管皮耶鲁齐,因为在印尼项目中的行贿案件,被美国以《反海外腐败法》进行长臂管辖,在美国的机场被捕,最终的结果是,阿尔斯通公司被处以7.72亿美元罚款,同时能源业务被美国通用电气收购。法国失去了重要的工业资产,

而皮耶鲁齐在被关押数年后,于2018年9月获释,写了这本书。

看这本书,能更加深刻的理解了一句话:法律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

 

里面披露了很多东西:
1:美国司法部的起诉胜率高达98.5%,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惊人的胜率呢?
一个是辩诉交易,也就是检察官会利用美国法律的繁杂性,以大量罪名起诉被告,在皮耶鲁齐的案件里面,美国检察官就以10项罪名起诉,合计的刑期高达125年,给被告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而皮耶鲁齐只要认罪,那么一切顺利的话,只会有一项罪名成立(腐败同谋罪),刑期最多5年。
那么能不能不认罪呢?当然可以,但是后果就是高昂的专业辩护律师费用,在皮耶鲁齐的案件里面,其辩护律师告诉他,美国检察官搜集了其14年来的所有邮件记录,以及通过无间道手段获得的录音音频,各种物证高达150万件,专业律师全部分析完需要3年以及几百万美元。而阿尔斯通公司也比较操蛋,给皮耶鲁齐的条件是,如果胜诉就支付辩护律师费用,如果败诉则由皮耶鲁齐本人承担,造成其进退两难。

所以美国90%的案件的被告都会放弃申辩直接认罪。

而量刑的宽松度之大,也超出他的想象,
在怀亚特监狱里面和皮耶鲁齐关系最好的一个囚犯,外号叫做运输机,美国检察官第一次提议监禁27年,要求他认罪,他拒绝了;
于是在关押1年之后,经过漫长的心理折磨,美国检察官第二次提议他认罪,条件是监禁14年;
在这之后继续漫长的监禁了一年,检察官第三次提议他认罪,只要在认罪书上签字,检察官承诺起诉书上的建议刑期不超过7年,于是他签字认罪,最终实际判了5年。
美国的法官一般都会按照检察官建议的刑期量刑。
在“运输机”这个例子里面,美国检方一开始提出的高额要价,然后通过在监狱漫长的等待折磨(通常长达几年)考验被告的心理,然后不断放宽认罪条件,最终迫使被告屈服。

 

尽管美国法律规定,在联邦一级的犯罪案件总,需要经过大陪审团(一个由市民组成的团体,通常为16-23人,由抽签决定)的批准检察官才能起诉,从理论上上讲,这会阻止不正当起诉,而实际上陪审团面对专业的检察官递交的各种海量证据,根本无从分辨,通常都会同意起诉,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呈交到大陪审团的162351起案件中,只有11起被大陪审团否决。


高大98.5%的起诉有罪率,大大的超过其他国家的水平,
这里面一定有很多人其实是可以无罪的,但是美国检察官都会强烈的倾向证明其有罪。
那么为什么美国的司法体系会如此强烈的逼迫被告认罪呢?
以皮耶鲁齐的案件为例,只要认罪,美国司法部就可以获得阿尔斯通的高额罚款,以及完成背后的美国通用公司对阿尔斯通的收购交易。

另外在皮耶鲁齐关押的这个怀亚特监狱,居然是一个私人监狱,是一家需要盈利的企业,从香皂,牙膏,毛巾到塑料水杯,都需要付钱,看电视图像免费,但是没有声音,如果要听声音,就需要在监狱的商店购买耳机或者收音机。
监狱可以获得美国政府的补贴,同时大批的罪犯成为了监狱的盈利来源。
监狱背后的资本家和美国的检察官们有没有利益关系?简直不太敢想。

2:美国人的长臂管辖
《反海外腐败法》让美国政府自认为可以追诉任何一家公司,只要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例如谷歌的gmail或者微软的邮箱)收发,存储(甚至只是过境)邮件,就都能被美国管辖。
同时美国司法部的罚款标准,对于外国公司明显的高于美国本土企业,1977-2014年,《反海外腐败法》只有30%的调查是针对非美国公司,但是支付的罚款总额占到了67%,也即是说,外国公司支付的罚款平均金额是美国本土公司的四倍以上。
在26个罚款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里面,有21家是外国企业。

去年中兴事件,就有人拿出波音等美国企业曾经被美国政府罚款的例子,显示美国执法的公正性,

例如下面这个标题的文章,去年就在中国网络上大量流传。

其实从大数据来看,并不是这样,明显的内外有别。

例如同样是违反美帝出口禁令,2016年中兴第一次被罚,因为出口民用产品交了9亿美元罚款,而波音是出口了敏感涉及军用的产品,最终罚款金额为6.15亿美元。
而2018年中兴的第二次被罚,则是根本没有出口任何东西到伊朗,因为给涉事员工发了年终奖,被美方认为违反了协议并且涉嫌欺诈,其实这是双方对协议理解的不一致造成的,中兴并没有违反协议的故意,结果就罚了14亿美元。

和美国检察官对自然人的起诉类似,对企业的诉讼也是采取同样的手段,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就会和涉案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一个选择是认罪缴纳罚款,99%的企业都会选择这条路,一个选择是企业反抗走诉讼(在皮耶鲁齐研究的几百个案件中,只有2个企业选择抗诉),但是这样风险很高。

更为有趣的是,在皮耶鲁齐的研究里面,美国司法部对于美国本土企业的反腐败诉讼,大部分时候是发生在该美国企业已经在海外被其他国家起诉之后,
这个时候美国司法部出面对该美国企业进行诉讼,随后宣布收回“调查权”,由美国法院对该美国公司的情况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减少该美国企业在海外被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
实际上司法部对本国企业的起诉,反而成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免遭外国高额罚款的手段。

另外一个是,
在美国司法部对全球企业的起诉案例里面,一旦企业认罪,美国司法部在99%的情况下不到10天就发出罚款通知。
而阿尔斯通进行认罪谈判并达成协议后,美国司法部却拖到法国政府、当事公司均通过通用电气并购手续才开出罚单。
这不得不猜测为美国司法部把罚款金额作为一张牌,如果被通用收购那么就可以减少罚款金额,如果不批准被收购就开出高价罚单获取利润。
更为重要的是,阿尔斯通与美国司法部谈判时,通用电气的人居然一起参与。
皮耶鲁齐认为“美国司法部不是独立的,而是处于强大的美国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

3:书中认为,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是个转折点,因为全世界发现,所有的美国公司,包括谷歌,脸书,微软,雅虎,美国在线和苹果等,全部在为美国政府分享信息。

看完以上的部分,我有一些想法,
第一点是,如果孟晚舟被引渡到美国,那么将会极为不利。
以皮耶鲁齐为例,一个跨国公司高管,被安排在重型犯监狱,这明显是一种故意。他在怀亚特监狱里面住的是4人监狱,跟一个越南罪犯和一个大块头黑人罪犯关押在一起,幸而两个狱友并不变态和暴力。
但是其他人未必有那么幸运,皮耶鲁齐一开始在监狱的公共浴室洗澡,就被人警告必须穿短裤和拖鞋,一方面是为了卫生,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性侵。
美国方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心理和生理折磨,逼迫人认罪,这是一种煎熬。另外就是,抗诉的成本会非常高,起诉罪名动辄就是数十项,每一项要自证清白面临极高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而一旦抗诉失败,将会面临海量罪名罗织下的漫长刑期,因此必须要阻止被引渡到美国,美国的司法体系设计就对被告极为不利,尤其是对弱者,可以说是任人宰割。

另外就是,罚款已经成了美国执法部门的重要收入来源,2017年的财富世界五百强,全世界每年净利润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只有320家,也就是即使是世界500强,也有180家净利润达不到10亿美元的门槛。
我们参考下,光是中兴2018年就总共交了14亿美元的罚款。

在利益上,美国司法部门迫切的希望对华为和孟晚舟定罪。

第二点是,对谷歌之类的美国互联网企业退出中国要有更多角度的认识,
中国国内一直有强大的声音认为完全是中国政府的问题,是控制言论。
关于言论方面,我自己深有体会,我认为其实可以更开放,就不展开讲,
然而言论这只是事情的其中一面,还有另外一面。

不管是从2013年的棱镜门事件,还是2019年发生的华为断供事件,都可以看出,不管是提供情报给美国政府,还是对华为的元器件断供,美国企业执行美国政府的法律是非常坚决的,响应速度非常快,完全的执行美国的长臂管辖。

也即是说,他们认同在中国的分支企业也必须接受美国法律的管辖。
而在中国,中国政府是坚决不接受和承认美国的长臂管辖权的,
而是要求在华美系企业按照中国政府和法律的要求接受监管,以保证国家安全。这样中美两国的法律就出现了冲突。

最为简单的,如果美国政府要求中国谷歌共享信息,

按照美国法律谷歌是应该要提供的,按照中国法律谷歌中国把信息提供给美国则是违法的。
而美系谷歌等企业选择遵从美国法律,不愿意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管,退出中国市场,是其自主选择行为。
还有人夸奖谷歌不作恶,总不能说提供信息给美国政府就不作恶,提供信息给中国政府就是作恶,这就是双重标准行为了。
这方面中国其实已经比美国更加宽容了,毕竟谷歌曾经长期在中国是可用的,而华为在美国从来就没有被允许大规模应用,即使华为愿意保证不向中国政府提供情报支持。。

现在美国企业对华为的断供行为,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和工厂也全部不折不扣的执行了。其中谷歌对华为的全球暂停服务事件,华为声明是在中国不受影响,因为中国市场并不使用谷歌的地图,邮箱,youtube等各种生态。
如果当年谷歌继续在中国提供各种服务,旗下生态成为中国的主流,今天谷歌中国必然也会接受美国政府的长臂管辖,对华为暂停服务,那么对华为的打击就大的多了。
当年中国政府的坚决行为,反而在今天保护了中国顶尖企业,这恐怕也是没有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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