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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峰:全球化下的莱茵模式|2019-06-24

文/慕峰(瞭望智库专家)

部分美国政客和舆论将美国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归咎于全球化,认为是“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导致美国制造业竞争力大幅下降,大量稳定而优渥的工作岗位流失,中国从中获益同时造成美国中下层的苦难。”

但从全球比较视角出发,德国同样是深度参与全球化的发达国家,而且德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要比美国对中国市场的依赖大得多,但德国仍然在钢铁、铜、铝、机械设备制造、汽车这些传统的、在美国已然衰退的生产性行业中占据着全球领先地位。

埃里克·莱曼和戴维·奥德兹在《德国的七个秘密》一书中指出,当美国制造业占GDP份额降至13%、英国降至12%时,德国制造业占GDP份额仍高达21%。德国2019年2月发布的《工业战略2030》,甚至明确提出到2030年时,逐步将工业在德国和欧盟的增加值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分别扩大到25%和20%。

更有意思的是,根据托马斯·皮凯蒂的研究,在1970年代以来,当所有的盎格鲁萨克逊国家前0.1%人群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都出现“急剧上升”的同时,欧洲大陆和日本的此类比重却“几乎没有增加”(皮凯蒂,2014)。在全球化进程中,德国究竟有哪些不一样,究竟做了什么?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内容。

一、从社团市场经济到社会市场经济

1873年自由放任主义下的全球大萧条后,德意志帝国的铁血首相俾斯麦开始领导德国转向。竞争规制领域的竞争原则被合作原则取代,秩序政策中的自由放任被生产性动员取代,社会政策领域的有组织自助被社团自我管理取代,对外贸易政策领域的自由贸易主义被“开明”保护(关税保护)取代。

这一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自由放任市场经济截然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深刻地改变了德国人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从制度层面产生了卡特尔组织、社会保险、全能银行、股份公司、地区能源企业、各类协会和研究机构、普遍化的工会等德国现代经济组织。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更是在经济萧条期结束后为卡特尔合同提供法律制度保护,废除了原有的自由主义市场宪法。(阿贝尔斯豪塞,2018)

 

德国经济史学家阿贝尔斯豪塞认为,19世纪末德国发展出一套稳定的新型社会生产体系,其基本原则是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合作而非竞争。具体表现在劳资共决的股份公司双层管理架构、主银行为公司提供长期金融支持并在双层管理架构的上层(监事会)任命银行业代表、行业间普遍的卡特尔同盟、面向工业企业的双元制教育培训体系等等。

这种19世纪末开始形成的经济体制并非以公司股东利益为中心,而是着眼公司的长期性和持久性,进而实现股东、公司、债权人(银行)、员工和产业上下游之间的协调共生。这种经济体制中拥有“话语权”的既非个人也非国家而是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因而被称为“社团主义市场经济”,也被称为“莱茵模式”。俾斯麦执政时期对全球而言具有开创性的三项社会保障立法(1883年《疾病保险法》、1884年《工人赔偿法》和1889年《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也深刻地打上了莱茵模式的时代烙印。

莱茵模式是对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否定。它贯穿整个德意志近现代史,并对欧陆乃至东亚都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1919年《魏玛宪法》明确拒绝了“自由放任主义制度”,提出“为了公共利益的”私有财产社会公益义务。德国经济学家阿尔伯特·亨塞尔认为,《魏玛宪法》对所有经济活动都给予了“社会条件限制”,它虽未与占主导地位的缔约自由正面对立,却对其进行了实质性修正。现行的德国《基本法》(相当于德国的《宪法》)第14条仍然规定:“财产权负有责任,对财产的使用应当同时有利于公众利益。

阿贝尔斯豪塞认为,德国经济这种自治、自我管理的状态对企业家提出了很高的道德要求。德意志帝国时期的经济学家古斯塔夫·施莫勒把社团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意义”看作是对共同利益必要性的认识。

信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企业家对此则不以为然。美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在一个自由经济体系内只存在一项责任:企业家在领导企业遵守既定规则——即自由的市场竞争规则、不欺诈、不弄虚作假——的同时必须将稀缺的资源用于获取最多利润,即实现投资回报率的最大化。但阿贝尔斯豪塞认为,在德国的固有观念中,企业家的特殊责任在于,在体系的框架内以保障这种体系功能的方式使用或支配自有财产并使其结果为“公众福祉”服务。

19世纪末期德国社团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在1873年全球大萧条之后卡特尔组织的兴起。卡特尔是独立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组成的联盟,通常以行业共同体的形式出现,其目标在于控制和占领市场。阿贝尔斯豪塞认为,自愿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在自由竞争机制下开展合作曾是且一直是德国社团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

1930-1940年代,既反对引起大萧条的自由放任主义、也批判纳粹式的国家干预,进而强调秩序自由的弗莱堡学派逐渐在德国产生影响。二战结束后,德国的改革自由主义者对纳粹的罪行进行了反思,他们认为国家干预是造成战争期间经济危机和停滞的罪魁祸首,而卡特尔联盟充满官僚作风。去卡特尔化,成为了改革派的追求。时任联邦经济和劳工部部长、后来成为西德第二任总理的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采纳了秩序自由主义的观点,首先提出要全面禁止卡特尔同盟。

艾哈德被喻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之父,在纳粹统制经济带来灾害之后,他明确提出“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艾哈德,2017)。艾哈德在战后顶着巨大压力推行了市场化改革。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四区占领,英美法占领西德,苏联占领东德。当时,除苏联施行计划经济外,英国由工党执政,西德占领军“宁愿要充分就业,而不要货币稳定”,英美占领军达成一致,对西德改革后的大量入超大为惊慌,担心马歇尔计划将终止,从而集体反对西德的市场经济改革(艾哈德,2017)。

此时大多数德国企业家也都反对取消卡特尔同盟,在经济联合会和基民盟/基社盟的强力阻挠下,艾哈德即使后来获得了占领国的支持,《卡特尔法》从1949至1950年七易其稿,也未获通过。1951年朝鲜战争顶峰时期,为了更有效地“保卫自由世界”,美国对德占领当局一反之前态度,迫使德国勉强接受了采购工业领域的卡特尔组织,这进一步强化了反对者对卡特尔的青睐。

当1957年《卡特尔法》颁布出台时,与艾哈德最初的构想已经相去甚远。1957年《卡特尔法》虽然原则禁止了卡特尔的成立,但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外国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出口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等等,对行业内的利益合作、出口导向型“工业集群”的合作实践或其他形式的地区联营经济也不加干涉。阿贝尔斯豪塞认为,这些例外犹如瑞士奶酪上的小孔,穿透了所谓的禁止原则。艾哈德本人最终也认可这些例外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可以看到,正是这些当年的例外,为战后德国企业战舰的扩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基础。直到欧共体明确了对卡特尔组织的严厉态度后,这些例外才无法被大量援引。

艾哈德在战时统制经济的年代,抵制了占领军希望推行的计划模式,坚定的让西德采纳了竞争繁荣的市场经济模式。但社会市场经济并没有颠覆德国的传统。作为社会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卡特尔法》,也没有立即实现预想的目标,而是用了将近二十年时间,才在欧共体的外力作用下实现了最初的变革目标。如果没有这二十多年的例外,战后的德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中将毫无根基可言。

在欧美,一度有观点认为战前与战后的德国是迥然相异的两个国家,认为在马歇尔计划的帮助下,德国以社会市场经济颠覆了传统。甚至今天国内还有不少声音认为,艾哈德带领德国走上了英美式的新自由主义道路。事实上,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提出者虽然更倾向自由主义理念,但德国本土强大的历史惯性,并没有让德国的道路颠覆传统。德国经济学家霍斯特·希伯特认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一方面注重私营企业与决策,另一方面由政府对国家、区域、地方各级实行调控和干预,从而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维持经济增长、就业、良好工作环境、社会福利及公共服务之间的平衡。这与盎格鲁萨克逊以股东利益、金融利益、跨国企业高管利益为绝对优先的政治经济模式,是绝然不同的。

阿贝尔斯豪塞通过详尽的德国经济史研究,充分论证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更多是社团主义市场经济的自我扬弃,德国《时代周报》(Die Zeit)盛赞其改写了战后德国经济史。莱茵模式植根于漫长的德意志经济史,并非是从1949年开始,这对人们今天客观认识莱茵模式有着重要意义。只有在充分了解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历史后,莱茵模式的种种做法和经验才能得到深刻理解。

事实上,稍加比较即可发现,二战后美国也曾同样意图肢解日本的财团,但出于对抗前苏联的需要最终默许了日本的再财团化。与德国一样,日本也没有采纳盎格鲁-撒克逊模式,而是沿着自己的道路发展。

二、莱茵模式的主要经验

在充分了解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历史后,莱茵模式的种种做法和经验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这些经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制造业的高度重视,产融协调的金融体制,双元制教育体系、劳资共决制度。

1、对制造业的高度重视

德意志曾是分散的小国联盟,近代统一的时间很晚,长期以贸易立国,高度重视外部市场和制造业,坚持制造业的本土优势。德国经济学家沃尔夫冈·史特雷克认为,由于本土市场有限且欧洲他国长期存在关税壁垒,德国并没有足够的建立规模化生产体制的市场需求,因此美式“福特主义”最终没有成为德国的选择。德国倾向于寻求自己的比较优势,强调工业产品的优质化和定制化。

这种经济目标需要有高技能的人力资源、成熟的适用技术及与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因而要求企业的决策必须有长期性。稳健的发展目标又反过来要求员工具有稳定性,优质化和定制化的产品需求又难以使机器生产替代大量员工。由于长期直面整个欧洲甚至全球市场的激烈竞争,企业家和员工一开始就被绑在一条船上。企业家如果不顾及劳工利益,就无法拥有长期熟练的员工,也无法维系与全球客户的良好关系;而员工如果过分强调自己的短期利益,企业将无法正常发展,最终自己也会受损。

德国企业擅长的专业领域,主要是机械设备、汽车、化工及制药等,全球化为这些企业带来广阔的世界市场。德国不少企业已有数百年历史,二战期间,超大型企业更是得到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拥有长期密切的联系,当大型企业去拓展全球市场时,背后的中小企业同时获益。

德国在拓展海外市场方面,与日本的护航舰队模式非常类似,大型企业冲在最前面,背后是大量本土上下游产业链中小企业的支持。这是当年卡特尔联盟模式在全球化下的进一步表现。当企业出海作战时,商会、协会、学研机构既竞争更协作,共同发声。政府更是积极协调,保障德国企业在海外的整体利益。这种模式在过去几十年来看,取得了巨大成功。

在拓展全球的过程中,德国中小企业还努力发现新的市场,在非常多的利基市场实现了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形成了全球数量最庞大的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在全球3700余家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中,德国就拥有1300余家,此外美国300余家、日本200余家、中国60余家。(《多一些亩产英雄和隐形冠军,少一些泡沫独角兽》)这些大型企业和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为德国本土提供了大量薪酬优厚的就业岗位。

2、产融协调的金融体制

以制造业为主导的德国,传统大型制造业企业与银行关系紧密,采取“全能银行”模式。在很长时期,虽然银行不持有企业股份,但个人股东信任银行,将自己对企业的投票权委托给银行行使,银行甚至可能在双层管理架构的上层(监事会)派驻成员。这种银企联合可以避免股东因贪婪而采取短视策略。基于上述委托投票权的安排,直到1995年,银行仍然拥有德国24家最大集团公司股东大会84%的投票权。(杜瓦尔,2016)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德国企业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宽,大型银企联合逐渐被削弱。1998年,上述委托银行的投票权安排被立法废除,而后又立法降低银行出让所持企业股份的所得税,德国大银行与大型工业企业的联合宣告解散。银企联合的模式虽已彻底变革,但德国大型企业基本由家族基金主导,并未成为国际金融资本的猎物。这些德国家族,都背负长远的使命,不会将自己的企业置于短期利益之上,因此德国家族企业受到金融资本短期侵袭的可能性非常小。

对中小企业而言,德国特有的银行体制发挥了巨大作用。笔者曾向制造业隐形冠军理论的提出者赫尔曼·西蒙教授请教德国的中小企业如何解决融资问题。西蒙教授表示,德国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在发展之初,往往与德国地方储贷银行(Sparkassen)和合作银行(Genossenschaften)紧密合作,与大型私人银行(例如德意志银行)合作较少。储贷银行、合作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约占贷款总额的2/3。这两个银行业支柱受到严格监管,利润率不高,在金融危机中几乎没有受损。但银行业的严格监管也带来了银行贷款利率较高的弊端,这是获得安全稳定需要付出的相应成本。

德国产融协调的金融体制有力支持了过往数十年德国实业的发展,但对高风险的新兴产业则支持不足。近年来不少观点认为德国经济虽然并不缺乏在某些特定市场的创新能力,但在某些具有未来前景的市场(如信息技术领域),创新能力则显不足,因此有人主张德国应当依照美国模式进行改革。但阿贝尔斯豪塞认为,对德国企业仍处弱势的市场而言,这或许能够弥补创新实力不足,但将会给养活了2/3就业者和企业家的多元化优质产品市场带来沉重负担。

事实上,尽管德国没有在消费互联网领域出现巨头企业,但也避免了国际金融资本对传统优势产业和就业的冲击。在数字化时代,德国仍然稳健地从既有优势出发,去获取工业互联网时代的最大收益。与此同时,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也开始主动搭建融资信息平台,启动INVEST等投资计划,为投资者和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3、双元教育体系

在德国,从事制造业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不上通常意义上的大学,而是通过学徒制来实现就业。约有342类受认可的学徒职业,提供技术和社会领域的公司内部培训和课堂教学,一部分时间留给雇主,一部分留给职业学校。

截至2013年,超过140万名德国学生入读1,559所职业学校。学徒培训时间一般持续两年半到三年半,从事全职工作。2013年25~34岁的德国人只有28%接受过大专、大学教育。制造业企业大量倚重熟练技术人员,学徒制为企业提供了合适的劳动力资源,也促进了就业。(莱曼,2018)

1990年代以来,德国企业提供的学徒岗位逐渐减少,最终雇佣保证也开始不明朗。为了阻止这种现象,德国在2004年引入了学徒税,对没有接收足够数量学徒的企业进行惩罚性征收。此外,德国企业越来越多地采取企业之间的学徒制,逐渐取代了内部学徒制。

学徒制对德国制造业的成功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将企业用人目标与教育直接结合,避免了工作与教育的脱节,也避免了大量劳动力为了追求虚幻的“大学”文凭,导致教育资源、劳动力资源和市场需求的错配。这对制造业仍需进一步发展的中国而言,具有非常强的借鉴意义。

4、劳资共决制度

劳资共决制度是植根于德国经济史的重要制度,是德国劳资双方能够共享经济发展收益的基石性制度。

1951年,西德联邦议院通过了《关于采矿业和钢铁制造业雇员在其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行使共同决策权法》,这是劳资共决制立法的开端。此后通过的《企业基本法》在1971年被修订,赋予职工委员会更多的共决权(包括工作岗位管理权和劳动过程规制权)。

1976年,针对雇员超过2000人的股份公司制定的《雇员对等共同决策法》生效,雇主联合会不能接受,诉诸联邦宪法法院,但于1979年被驳回。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基本法》中关于财产的社会义务条款。(阿贝尔斯豪塞,2018)

根据德国联邦劳工与社会事务部披露的Social Security at A Glance 2018,企业职工委员会(Works Council)在若干方面享有共决权,包括关于内部规则和员工行为方面的问题;设定劳动时间,引入短时工作或加班;确定带薪休假原则和休假时间表,当雇主与员工无法就员工休假达成一致时做出决定;引入或应用监督员工行为或表现的机制;根据法律,当提出措施防止职业事故或疾病,或当涉及健康保护问题时;当分配公司住宅或腾退时;有关薪酬构成,设计薪酬制度,或设定计件工资和奖金率或类似绩效相关报酬的问题;制定团体工作原则。

如果公司拥有超过100名雇员,必须设立财政委员会(Finacial Committee)。当计划收购并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雇主必须向财政委员会及时告知并进行讨论。在没有设立财政委员会的情况下,应当向职工委员会告知并进行讨论。如果公司有超过20名有投票权的员工,在涉及员工的新任命、评级、再评级或转岗等人力变更事项时,雇主必须征得职工委员会的同意。在开除员工之前,雇主必须听取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在中、大型企业的双层管理架构层面,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的监事会,还拥有对管理(执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对所有公司事务完整的知情权,还有权做出重大商业决定。

实践中,即便在超过2000人大型企业适用的共决制度中,资方的监事会主席也被赋予双票,而在中型企业中,劳方的监事会成员仍占少数。德国劳资共决制并未像批评者或最初企业家阶层担心的那样,让企业家失去对企业的主导权。

劳资共决制的真正意义,在于创造了一个不能完全由资方来决定劳方命运的企业运行机制,在外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资方与劳方更加紧密地一致对外。德国学者认为,劳资共决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大型企业的“代理成本”问题,正是因为劳方能够通过制度来提出自己长远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管理层短期的利益冲动。

德国企业在全球化过程中也进行了大量的产业外包。在东西德统一之后,德国跨国企业对中东欧的投资从1995年的7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630亿美元,一度引发德国国内对产业空心化的担忧。慕尼黑伊佛(IFO)经济研究所所长汉斯·维尔纳·辛(Hans Werner Sinn)曾认为,大量劳动力外包给中东欧国家,将使德国丢失自己在工业方面的专业知识(杜瓦尔,2016)。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劳资共决制度使德国跨国企业进行全球跨境外包时无法忽视本土员工的利益,能在企业全球扩张的同时实现本土员工的利益共享,这一点恰恰是美国企业在全球外包过程中无法做到的。

除此之外,德国还延续了自俾斯麦时代以来优良的社会保障传统。尽管经历了1990年代两德统一导致的经济下行,但出于国家责任,也得益于德国经济的发展,在医疗、养老等方面,德国总体上一直都维持了较好的社会福利。

施罗德执政期的自由化改革降低了德国的福利标准,哈兹方案引发了2004年民众激烈的抗议。到了默克尔执政期,才终结了自由化改革方案,让德国恢复正轨,经济得以强劲回升。

同为发达国家,美国在全球化进程中脱实向虚,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中下层信贷福利难以维系;德国在不断开拓全球市场的过程中,却在金融方面保持克制,保持了制造业竞争力,使本土员工共同获益。

人类社会并没有一个可以通用的政治经济模式,莱茵模式根植于德国历史,在欧洲大陆得到扩散,甚至对东亚的日本产生了巨大影响。每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存在路径依赖,都必须结合自身的历史背景,去吸收他国的经验,汲取他国的教训。

过去数十年来,我们将对全球的理解主要放在了前苏联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模式上,对其他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的研究十分欠缺,甚至连翻译资料都非常稀少。如果稍微读一些海外研究资料,会发现盎格鲁萨克逊模式、莱茵模式、北欧模式、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几乎都是各国学研界必然的分类研究课题。这些关于模式的分类,仅在于研究视角,而非用以推广给其他国家采纳。

而在我国,仿佛今天连这样的研究分类都不存在,成果更是寥寥。这直接导致我国无法借鉴更多国家的经验教训,难以理解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同国家所依赖的不同路径,以及今天各国所面临不同问题的根源。最终的后果,是经常难以与各国同一个频道交流,经常被认为是在自说自话。

在我阅读德国经济史资料的过程中,反复思考的问题是,不同先发国家在二战前的经济发展程度、既有政治文化体制对这些国家当时的经济模式究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两次全球大战对全球化进程的改写究竟在哪些方面?各国战时经济对战后经济模式选择的影响有哪些?二战后西方所谓不同的资本主义模式,或我们所谓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究竟有哪些不同?各自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最终也是最重要的,中国在整个全球化进程中,究竟曾经处于什么样的方位,未来又该是什么样的定位?

我想,我们只能继续从全球的视角来看待这个国家的历史,才能真正看到自己的未来。

以上。

参考资料:

1、[德]维尔纳·阿贝尔斯豪塞著、史世伟译、冯兴元校,《德国战后经济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2、[法]纪尧姆·杜瓦尔著、杨凌艺译,《德国模式为什么看起来更成功》,中国工信出版集团,2016

3、[德]埃里克·莱曼、[美]戴维·奥德兹著,颜超凡译,《德国的七个秘密》,中信出版集团,2018

4、[德]路德维希·艾哈德著,祝世康、穆家骥译,《大众福利》,商务印书馆,2017

5、[法]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著、巴曙松等译,《21世纪资本论》,中信出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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