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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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豪:香港法院,真的太过分了!|2019-11-01

法院是什么地方?

在中国内地,那是头顶国徽,手持法律,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人间正义大道。

然而,这个世界上有个地方法院却不是这样,却在为纵容暴徒,这个地方就是中国香港。

我们知道,之前“港独”暴徒之所以那么猖狂,其中根本原因之一就是香港法院对他们的纵容。他们烧国旗、打砸抢,法院根本就不判或判得很轻。这种事,刚刚又发生了。

据环球网报道,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就一起侮辱国旗案做出裁决,被告公开及故意以毁损、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罪名成立,但仅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看到没有?这些法官简直就是流氓!一方面判罪名成立,另一方面又只判200小时社区服务。200小时社区服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并不会失去自由的同时,只需要每天8小时,去社区服务大半个月就可以了。这哪里是处罚?绝对是纵容!

为什么说是纵容呢?原因很简单,他们执行的法律标准并非一个。针对这一判决,前行政长官、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29日在社交网站称,这项判决必定引起全国公愤,“既然裁判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他同时提到,早前有人涂污美国总领事馆外墙,被判刑4个星期。涂美国总领事馆外墙判判刑四周,性质更加恶劣严重的侮辱国旗却只判社区服务200小时,这完全双标。

针对这一判决,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也说,刑事毁坏罪行最高刑罚为入狱10年,本案裁判官仅以被损毁的国旗为一“死物”这个方向来判刑,忽略了国旗是国家民族尊严的象征。

这种判决,莫说我没看不下去,连香港的一些媒体、市民团体及一些知名人士都看不下去了,公开质疑判得实在太轻,等于纵容类似犯罪行为。是的,就是纵容犯罪!这没什么好辩驳的!

那么,为什么香港的那些法官会这样判决?在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看来,根本原因有三个:

一、这些法官根本不是中国人,没有中国心

我们都知道,香港是“一国两制”,其中就包括法院的法官可以是中国香港籍、外国籍或双重国籍。然而,在中国香港,很多法官都是外籍法官。以2016年为例,时任香港行政长官梁振英签署委任状,任命17人为2016年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仅有两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

这些法官,为什么眼里根本没有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利益?为什么纵容犯罪却心安理得?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们大多数根本不是中国人。不是中国人,没有中国心,他们当然认为侮辱中国国旗是无所谓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判决也就很随意。

二、西方的意识形态让他们从骨子里希望中国乱

这些法官的意识形态都是西方的,在他们骨子里他们都不希望中国好,甚至他们骨子里就是支持“港独”。原因也很简单,如果真的“港独”得逞,他们的利益就更加稳固了。所以,这些个外国人法官,可能大部分从意识形态上都是希望中国越乱越好。而且,中国乃至香港到底乱不乱、好不好和他们的利益没有关系,所以他们并不介意中国香港乱,更不介意中国内地乱。

三、没人能把香港法官怎么样

香港法律是普通法系,香港的法官基本没有什么约束。在美国,大法官完全是终身制的,总统都约束不了。在香港,法院也没有任何有效约束机制,所以他们的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很多时候,他们的一些行为,在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看来之所以完全不考虑中国这个国家、中国香港这个城市的长远利益,除了他们不是中国人、香港人外,就是没有什么能约束他们。没有约束,所以随意。

还不仅如此,香港法院还干了一件让人无法容忍的事——倒插国旗!

据环球网转引大公报、橙新闻消息,10月30日清晨,香港屯门法院大楼发生国旗倒挂事件。民建联司法及法律事务副发言人叶俊远发现后,马上向大楼的当值保安员投诉。15分钟内,国旗重新正常挂起。

看到没有?法院都能将国旗倒挂,那些法官当然能够容忍“港独”份子侮辱国旗,这都是一脉相承的逻辑。

10月31日,人民日报客户端发表评论称,赤裸的双重标准、裁判量刑的巨大差异,让“法律到底是止暴制乱的工具,还是庇护暴力的道具”成了所有爱国爱港人士心中大大的问号。
是的,香港法院双重标准,香港法官纵容犯罪,这个在内地已经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在香港要想有广泛这样的认知还需要时间。看看香港的那些暴徒们,犯罪得不到惩治,香港岂能不乱?

针对香港法治、法官问题,在《基本法》框架下,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认为应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重新梳理“港人治港”

遵循“港人治港”基本法精神,由人大对《基本法》作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而后再推进香港立法会根据人大的司法解释做进一步的条文细化,让香港立法会更多地贯彻和执行全国人大意志与职能,特别是执行“一国两制”中“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一定要依照人大的解释来进行细节落实。

同时,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认为,对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进行规范,须由港人担任,双重国籍或外籍均不得担任法官,或双重国籍、外籍法官只占很小比例。

二、编纂香港《法典》

司法是一国主权的体现,中国虽实行一国两制,但香港主权依然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怎么可以随便拿着完全没有标准的其它国家的判例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呢?

在普通法国家中,国与国之间有很多不同的判例,甚至同类型的案子都存在不同判例,这种判例只有天天对此进行研究的那些法官、律师掌握,因此,在香港当前的情势下,其本质上变成了一个极高门槛的权力黑箱。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判例,是由不同国家的国情、律师的逻辑创造所决定的,美国不可能完全参考英国的判例去判案,英国也不可能完全参考美国的判例去判案,香港当然也不应该随便就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来裁判香港的案子。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编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据典而判,法典根据需要,不断推进修订。

三、制定《判例引用法》

如果一定要引用其它国家的判例,那么也要制定严谨的《判例引用法》,不能说法官想怎么引用就怎么引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引用,而且一旦引用就入《法典》。

四、建立符合香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法官推荐独立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机制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很显然,这个独立委员会在推举法官方面拥有绝对权威,如此权威的机构却没有产生机制,这就太随意、太草率了。这样的独立委员会,务必根据《基本法》制定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机制和相关的规定,并制定委员的权责利、任命、任期等规范,由此才能让香港法律界不会出现小利益集团掌控香港法律的局面。可依据《基本法》制定《法官推选委员会法》,独立委员会依法运行。

香港要真正实现科学治理,必须将现在脓包让其继续发酵,等脓包破掉,脓血流出,尔后需要深改,那么针对法官的改革就非常必要。上述,是占豪(微信公众号:占豪)对此的建议,供商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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