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美国上市的“中国概念企业”大约有358家。近些年来,由于美国对中国概念企业实行严格审查措施,已经有100多家中国概念企业从美国股票市场摘牌,转而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或者内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随着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重点转移,还会有更多的中国概念企业从美国股票市场退出,在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对中国概念企业从美国股票市场退出,一些学者表示担心。他们认为随着中美两国关系恶化,中国企业在美国处境将会更加困难。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但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概念企业不等于中国企业。中国概念企业可能是境外注册企业按照控制协议在中国市场经营并且在美国挂牌上市,也可能是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注册企业,在美国挂牌上市。中国概念企业许多股东来自于其他国家,因此,从资本构成来看,中国概念企业并不是所谓的中国企业。中国概念企业与中国连接最显著的特点是,中国概念企业的经营活动在中国,并且在中国获取利润。中国概念企业带有鲜明的中国特点,但是,中国概念企业既不是中国企业,当然更不是中国为投资主体的企业。
中国概念企业退出美国股票市场,对美国投资者来说,可能会损失投资机会。因为中国拥有人口红利和消费红利,中国概念企业借助于中国的人口规模以及中国的消费红利,实现2位数以上的盈利,为美国投资者带来丰厚回报。
当然,中国概念企业退出美国股票市场在中国香港和祖国内地股票市场挂牌上市之后,美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中国香港的股票市场和中国内地的股票市场,这对于中国吸引外资不无益处。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要把中国概念企业从美国股票市场退出看作是不得了的事情。中国概念企业从美国股票市场退出有利有弊。对于美国投资者来说,失去的是机会,对中国概念企业来说,可能是发展的新机遇。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概念企业之所以从美国股票市场退出,是因为美国监管非常严格,中国概念企业无法承受监管审查。这种说法似是而非。美国证券交易机构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美国挂牌上市企业始终采取实质性监管措施。换句话说,美国证券监管法律规则之复杂,出乎人们的想象,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美国上市公司从来都是实施实质性的监管。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调查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上市公司合同进行审查,可以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进行核查。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并非有百害而无一利。如果中国概念企业在美国挂牌上市,经得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那么,说明他们财务管理十分到位,在信息披露以及治理结构方面经得起检验。
一些学者认为,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是出于政治目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在美国这样一个种族歧视十分严重的移民国家,对于任何外来东西包括中国概念企业,都会另眼相待。
中国概念企业在美国遭到盘查,是非常正常的。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制度与美国完全不同,中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美国有较大的差异,因此,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按照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会计规则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监管,理所应当。中国概念企业应当学会“入乡随俗”。另一方面,中国概念企业在股权结构调整以及包装上市过程中,有可能会存在问题。一些中国概念企业为了隐藏自己的真实投资者,在离岸中心注册的时候,安排了复杂的股权结构,从而使真实的投资者被掩盖。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严格监管,一方面可以让真实的投资者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可以督促中国概念企业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不要借助于控制协议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无论如何,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严格监管,中国投资者都应该以平常心看待。
但是,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严格监管,并非都是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中存在大量的政治因素。在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争大背景下,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是美国对中国发动金融战争的组成部分。如果对此不提高警惕,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中国概念企业有可能会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笔者的观点是,对于中国概念企业在美国受到严格监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中国概念企业的确存在严重违法犯罪情况,那么,中国监管机构应当支持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监管,如果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公布中国概念企业的真实投资者,并且公布中国概念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那么,对于满足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和中国投资者的知情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概念企业往往采取协议控制的方式,控制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这对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极为不利。如果中国证券监管机构能够借助于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披露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我国市场内中国概念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那么,可以堵塞漏洞,切实保护中国投资者和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对中国概念企业乃至中国上市公司实施监管的时候,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首先,对等原则。
中国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对等原则。如果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限制性措施,那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对相应国家采取限制性的措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其他国家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相关国家在对中国概念企业实施监管的时候,真正做到一视同仁。
中印两国发生边境冲突之后,印度国内极端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一些地方发起抵制中国商品的活动。印度推动“印度制造”和“印度自力更生”计划,印度政府推荐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要求所有在平台经营供应商都必须标明产品的原产国。这个由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启动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排斥中国商品方面已经到了不择手段的地步。
这个平台正式使用“印度制造”过滤器,所有使用者都可以选择购买那些“本地含量”大于50%的产品,如果购买的产品中“本地含量”小于50%,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所谓“本地含量”,就是指商品的总价值在印度国内的比例,如果一件商品价值10万元,那么,在印度增值的部分必须超过50%也就是5万元。这种有别于“原产地”制度的所谓“本地含量”计算标准,是一种赤裸裸的贸易歧视。中国政府应当按照对等的原则,对印度产品采取同样措施。中国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规定,如果印度不取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歧视,那么,中国将按照对等的原则对印度产品采取同样的措施,直到印度取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歧视政策。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市场和本国的企业,可以在双边协议和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框架内采取必要的贸易保护措施。但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临时措施和贸易保护措施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都不能脱离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单独对其他国家采取歧视性政策。印度政府的所作所为,实际上就是要把中国产品从印度市场排挤出去。
不过现在看来,由于中国和印度贸易处于不平衡状态,如果离开中国商品特别是电子商品,印度消费者利益有可能会遭受损害。因此,中国愿意和印度协商签订协议,达成谅解,但是,如果印度政府屈从于国内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压力,由政府支持的电子商务平台公然抵制中国商品,那么,中国不得不采取对应的措施,切实保护中国企业和中国的国家利益。
近些年来印度为了阻止中国投资者进入印度,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中国的税收、金融和市场准入政策。这些政策客观上影响了中印两国贸易投资合作。
中国之所以没有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仲裁,一方面是因为中印两国的贸易额有限,印度制定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不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如果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作出有利于中国的裁决,那么,中国要想对印度实施制裁措施,将会面临相当大的困难,这是因为印度对中国的出口额十分有限,中国要想对印度出口中国的产品增加征收惩罚性关税,恐怕没有着力点。当然,由于美国拒绝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遴选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专家团成员,世界贸易组织仲裁机构工作效率已经大幅度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自然不愿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仲裁,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中国和印度的贸易争端。
美国对中国概念企业采取的歧视性政策是显而易见的。美国国会甚至在国防授权法案中,针对中国华为公司专门制定特殊的制裁措施。中国华为公司已经聘请国际经济法方面的专家将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邦法院审查认定美国国会决定的国防授权法案中有关针对中国华为公司的条款无效。
按照美国宪法,如果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中,包含对企业(法人比照自然人)的歧视性条款,那么,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是无效的。不过,美国国内已经形成了遏制中国的政治同盟,因此,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针对中国华为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歧视性政策,乃至美国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中国概念企业采取的一系列审查措施,都带有明显遏制中国的色彩。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华为公司不能寄希望于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中国政府应该按照对等的原则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换句话说,如果美国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的做法,那么,中国可以对美国企业采取同样的措施。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需要美国投资和美国企业的技术,因此,中国不会针尖对麦芒,更不会立即对美国企业采取制裁措施,因为制裁措施对中国吸引美国投资不利。中国一定会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对等原则表达中国的立场,提醒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注意维护维护公平贸易原则。
其次,统一原则。
众所周知,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中国概念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中一个重要性的理由是,中国企业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不同于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会计准则。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
中国实行渐进式改革,中国在会计制度改革过程中,一方面充分吸取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准则,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传统会计制度,逐步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
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在会计改革方面可以加快步伐。因为会计是国际通行的经济语言,会计也是市场经济的锁钥。中国在会计准则改革方面,应当尽可能地实现与国际接轨。这不是崇洋媚外,而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
中国制定的一系列会计准则,旨在维护中国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但是,从中国企业发展需要来看,中国应当积极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会计制度,尽快改革中国的会计体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会计制度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在美国的会计制度中,要求会计凭证必须说明原由,而中国的会计制度中,会计原始凭证则强调记录的完整性。二者孰是孰非,相信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会认真研究。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原始凭证客观记录资金的落点,而没有考虑到资金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效益,那么,会计管理就会流于形式。中国应当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且按照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财务准则,改革中国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尽可能地在会计和财务管理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中国会计教学机构在中国会计国际化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中国会计领域最优秀的教学机构,早在多年前就已经设立了国际会计准则课程,并且与英国等一些国家合作,设立专门的会计培养方向,为跨国公司培养优秀的会计人才。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会计制度面临新的挑战。区块链系统核心价值就在于,去中心化。所有经济活动信息都可以在数据库中呈现出来,数据库可以自动地比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某一个行为主体提供的信息是错误的或者是不完整的,那么,在数据库中可以立即反映出来,因此,使用现代区块链网络系统,不仅可以及时地反映行为主体的行为轨迹,而且可以对行为主体的行为效果进行适时评价。
今后会计作为一个职业是否还要存在的必要值得考虑。但是不管怎样,资金管理和资金的调度仍然是战略管理和微观管理中不可或缺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基本原理可以通过数据库和区块链系统呈现出来,而区块链技术有可能会代替传统人工作业,会计岗位将逐渐减少。
今后跨国公司和党政机关可能不需要设置会计人员,只需要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数据库可以自动生成各种统计报表,并且反馈给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出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只需要报告自己的交通轨迹以及提交最终的成果既可,所有财务报表都可以自动完成,会计人员则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数据库完成各项会计工作。
当然,如果数字货币广泛应用,那么,问题就会变得更加简单。所有科研课题经费和出差经费,可以直接通过数字货币交给行为主体,行为主体只需要在每个环节把经费使用情况输入数据库,就可以自动扣减有关经费。这样可以大大节省会计时间。
可以这样说,中国应当积极推动数字货币广泛应用,推动会计的数字化,这对于打破西方国家在会计准则和会计人员培训方面的垄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总而言之,在企业监管方面,一方面必须强调使用统一的国际语言,尽可能地借鉴西方国家的会计制度,不要另起炉灶,制造不必要的会计语言障碍。另一方面,应当加快现代会计制度改革的步伐,在未来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贡献中国智慧。
第三,主体原则。
企业监管是一个国家监管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企业监管涉及国家主权。这不是耸人听闻,而是实实在在客观存在。人们无法想象,如果其他国家可以对中国的企业实施“长臂管辖”,那么,中国企业将会面临怎样的困难。
美国之所以能动辄对中国企业采取惩罚性措施,是因为中国企业和美国存在贸易和投资合作关系,美国掌握着资金结算的主导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建立了以美元为基础的国际金融体系。美国构筑了貌似独立、中立的美元清算中介组织,为各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及公民提供服务。各国的金融机构都是美元清算组织的成员,每个金融机构的美元清算,都必须经过美国设立的清算系统,因此,美国可以轻而易举地掌握各国的资金流动情况以及企业结算情况。
美国之所以动辄威胁对其他国家采取制裁措施,根本原因就在于,美国掌握着资金结算系统,可以洞察一切。美国中央情报局甚至安排人员与美国清算机构进行联网工作,中国企业乃至中国公众人物所有资金流动情况都在美国掌握之中。中国一位著名导演为了让自己的儿子在美国拥有更加舒适的学习环境,采取“蚂蚁搬家”方式将资金运送到美国,被美国清算机构发现并且报告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联邦调查局以所谓洗钱犯罪的名义,冻结账户资金,并且准备对这位导演采取法律措施。
这个案例从一个侧面说明,如果不了解美国的金融结构,不了解世界清算系统,不了解美国在控制资金流动方面所拥有的绝对权力,那么,在维护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利益方面有可能会出现严重失误。中国必须坚持属地原则,强调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应当由中国的监管机构管辖,中国监管机构应当享有优先管辖权。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强调的是双重管辖原则。一方面认为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中国企业投资美国活动实施监管,另一方面认为中国监管机构对于中国企业或者在中国经营的企业拥有监管权。修改后的中国证券法规定了中国证券管辖制度,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经济活动,给中国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害,或者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可能会影响中国市场或者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实施管辖。
《证券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这标志着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完全可以对美国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中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实施管辖。这是中国依法维护中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之举,也是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维护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正义之举。
相信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会设立专门涉外部门,处理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中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要加强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监管,那么,就可以从源头维护中国的市场秩序,确保中国金融安全不受损害。如果外国投资银行或者对冲基金借助于证券发行市场或者证券交易市场筹措资金,在中国境内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中国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那么,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追根溯源,将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机构绳之以法。
中国是否有能力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机构实施管辖是一回事,中国是否有法律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机构实施管辖是另外一回事。
中国是否敢于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机构实施管辖是一回事,中国是否有权利对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机构实施管辖是另外一回事。
相信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将会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法监管在中国境内采用“存托凭证”挂牌上市的企业,将会对外商证券交易活动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只有让不法分子受到惩罚,中国证券市场才能吸引更多有价值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