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归来
惟有中华

蒙古独立到底是谁的锅,某些人心里真的没有一点数吗?

我仍然无法理解为什么我们在莫斯科的代表团认为非得向苏联做出超过需要之外的让步不可。

——顾维钧

外蒙古独立,是中华民族自清末战乱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外蒙古的丢失是中国从封建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之中的重大损失,更是中国在地缘政治上的重大失败。

那么,丢失外蒙古是谁的责任?这个问题数年来一直是民间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

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毕竟相关的条约白纸黑字的记载着,想要“虚无”也不是那么容易。然而这些年随着“果粉”们的大肆翻案,就连已经被历史严肃记录的“真实”都成了他们“质疑”的目标。

于是,这场辩论的所谓“史料”来源从白纸黑字的相关条约变成了三个方面——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华民国的地图、蒋介石的日记。

然而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居于外蒙古独立问题核心的应该而且也只能是《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其他的包括地图和日记不过是佐证而已。

甚至,因为中国年轻人对俄语的陌生,就连当年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都莫名其妙的多出了好几个版本,而不同版本之间的差距并不能说小,如果我们挑选一些极端的版本与目前的官方版本进行对比,那么读起来的感觉甚至都完全不同。

guofen翻译,即所谓“真实的中华民国和苏联加盟条约”(根据英文版翻译??)

1.苏联承认中国对外蒙古的宗主国地位;苏联必须在1950年前撤走在外蒙古境内的所有驻军。苏联同意中国政府对蒙古的驻军,但其驻军不能用来反对苏联。苏联强烈要求25年以内中国政府同意外蒙古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

2.中华民国政府声明对外蒙古有不可质辩的主权,中国政府 19501010日恢复对外蒙古驻军,用于保护领土完整,不用于反对苏联,在同一时间实行蒙古高度自治。中华民国同意 100年以内让外蒙古人民举行公民表决,由联合国监督表决的公平性。公民表决的先决条件是1911年被苏联用武力驱逐出去的原外蒙各族居民迁回原地,参与投票。中国政府认为,公民表决是决定自治,不是决定独立。

3.双方同意就蒙古问题继续进行谈判。双方同意就东蒙问题继续进行谈判。

说实话,赤血没有找到所谓的“英文内容”到底是出自何处,不过类似版本被很多人奉若圣典,认为政府编纂的历史又一次欺骗了他,国民党明明说的是承认自治,怎么一下子变成了承认蒙古的独立了?自治和独立是一回事吗?

“大陆的说法可信吗?”别小瞧这样的思路,在当年那个互联网混乱的年代,这样的说法到处都是。

只可惜,白纸黑字是变不得的,就算在国外找资料,这样具体的条文也很难被删改。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官方正式的称谓叫《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分正文和换文两个部分,正文就是一些同盟条约的套话,关键问题都在换文中体现,关于蒙古的论述,原文如下: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換文

1945814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玆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卽以其現在之邊界爲邊界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歷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簽名)

王世杰代表中华民国在此条约上签字之后,19451020日,外蒙人民在外蒙当局的监视和控制下进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8%的公民赞成外蒙古独立。

其实一切争论都可以到此解释,因为真相如何,一目了然。

当然,任何资料都可以被质疑,然而国民党自己的资料就很难被反驳了吧——

民国36年(1947年),内政部发布《中华民国行政区域简表》,其中凡例八规定:“蒙古地方虽经我政府于民国3515日承认其独立,但详确疆界,尚待勘定。”

老地图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细节

这是硬的不能再硬的史料,足以证明蒋介石当时的态度。

1953年,他宣布废除1945年中苏条约中关于外蒙古的换文,不承认外蒙古的独立,并下令把外蒙古重新纳入“中华民国”的版图之内,现今被作为蒋介石顽强抵抗国际强国欺压仍不屈服的例证。

可惜在国民党的中央会议上,蒋介石自我沉重地“检讨”了一番,说:“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我本人仍愿负其全责。这是我个人的决策,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

果粉,看见没有,你家 凯申公自己都承认错误了,你们还一个劲的洗地,有意思吗?

中央正式一致赞成的,蒋介石本人自然也赞成了。检讨的原话见于蒋介石自己充满无奈的日记原文:

……战后情势的发展,竟不出我们预想之外。我们中央处于这样的内忧外患交相煎迫,而国内社会、经济、在长期抗战之后,更是百孔千疮,随时可以发生危险的局势;在这种局势之下,自然要求一时之安定,以从事复员建设。当时我个人的决策,就是要求战后确保胜利战果,奠定国家独立,民族复兴的基础,必须求得二十年休养生息,和平建设;只要能够争取这一个建设机会,那就是任何牺牲,亦是值得的。于是我们政府对俄帝,乃决定忍辱谈判,不惜承认外蒙独立,做此最大牺牲,来忍痛签订和约和附件。无如墨迹未干,竟被俄帝一手毁弃,这是万万所不料的。我亦永不相信,这样一个中国,就会被俄帝囫囵的永远吞下去。

而且我深信,只要我们中华民国今后能够自立自强,统一独立的时候,那我们固有的领土外蒙古,必会归还到其祖国怀抱里来。这是我对外蒙古问题最后解决的信心,是始终一贯,而没有动摇过的。至于承认外蒙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一致赞成的,但是我个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

第一、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

第二、外蒙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制,我们政府对于外蒙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

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久必会归到其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得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更加不安,则国家更无各平建设之望了。

我主张放弃外蒙的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起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对外蒙问题惟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会报告的。

不认识这些字吗?

蒋介石承认外蒙古独立自然是充满了被逼无奈的感慨,但是每个人经受失败之前,自然有他自己的种种无奈,这些无奈,我们都能理解,但不能构成消弭其带来损失的证据。

更何况,这日记中的无奈,又有几分真实?历史告诉我们1961年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30号决议案,当时占据中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弃权,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

如果看了以下史料,你也许会有一些不同的感受:

以下文字出自蒋介石:《完成民族主义维护国际和平》(民国34824日演讲),《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171-173页。

“我今天代表本党的同志根据国父的遗教说明我们今后对省区以外边疆民族问题,换言之,就是对于外蒙和西藏民族问题的方针,我们中国国民党,自民国十三年改组以来,外蒙古就派代表来参加祝贺,我们国父对他们的礼遇,有如上宾,从没有视他们为藩属的意念与态度,决不像北京政府对他们视为殖民地加以压制。我们国民政府成立以来不仅对于外蒙如此友爱,就是对于西藏也莫不如此。我全国同胞必须知道如果我们忽视这些民族平等自由的意志,抑制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这不仅违背我们国民革命的精神,且足以增加我们国内各民族之间的纷扰,贻误我们建国的百年大计,亦影响到世界的和平与安全,至于外蒙自北京政府时代民国十一年起,在事实上已脱离了祖国而宣告独立,如今已届二十五年,我们早已明了我们如不能以国民革命的原则,和本党一贯的传统政策用断然的决心来解决这个问题,势将引起永久的纷争,对于国内安定与世界和平,都将因此要发生重大的影响,今当日本帝国主义已告失败,东亚和平秩序,初见端倪之际,我们认为这是解决这一重大问题的时机,如果外蒙以友好的精神循合法的程序,提出他独立的愿望,我们政府自当予以承认。

……在省区以外的边疆民族,具备自治能力,与有独立意志,而在经济政治上到达了可以独立程度之时,我们的国家对他们必以亲爱友好的态度和精神,自动的扶助他们独立自由,永久视为中国平等的兄弟之邦。不因其离开祖国而发生恶感或歧视,而我们各民族,亦必须对其祖国以和睦亲善的态度,循合法的程序,向其政府提出愿望,以达成其目的,不可采取反抗祖国的行动,以引起民族之间相互的仇恨。

……

我们对于外蒙合理合法的要求,决不加以阻碍,并将予以扶持而使之实现。西藏民族的政治地位,也是久悬未决的问题,我可以负责声明,如果西藏民族此时提出自治的愿望,我们政府亦必将赋予高度的自治。如果他们将来在经济条件上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时候,我们政府亦将如对外蒙一样的精神扶助他们的独立,但必须其能巩固其本身永久独立的地位,不可蹈袭高丽过去的覆辙,一面要求祖国承认其独立,而一面即被日本的违约并吞为其奴辱,又要使我祖国为之数十年之牺牲奋斗,而始获得今日的解放。”

明白了吗?蒋公不仅承认外蒙古的独立,甚至表示对西藏等问题也要主张将来扶助其独立出去。

那么问题来了,蒙古独立这口大锅,该给谁杯,心里该有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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