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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雪林:中信孙行长,是如何贪到十亿的? |2023-11-13

近两天,对两个国有“超级大行”的前行长先后进行了审判和宣判。

其中,原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被控贪污受贿2.1亿,原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更是贪污受贿达到9.795亿元,堪称“孙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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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系统,在人民银行之下,一直有“四大八商”的叫法。四大行自然指的是“中农工建”,“八商”指的是资产规模最庞大的八大商业股份制银行。

八大商业股份制银行指的就是: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这其中,招商银行与中信银行都是资产规模超万亿,全球五百强排名100名左右的超级巨无霸。

两位“八大商”的前任一把手先后被拿下,同时被审判,体现当前金融反腐进入“打大虎”的深水区。

相比较其他行业领域,金融业“大老虎”绝对称得上“大贪巨鳄”,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贪污受贿近十亿”的规模,近些年也是极为少见的。

这次对孙德顺的一审宣判,对他十几年来贪污受贿的细节进行了披露,这位孙十亿的贪腐之路,既有一些“旧传统”,更有一些“新思维”。

许多人都很好奇,一个国有大行的一把手,在金融高压反腐,强监管,多轮巡视的监督之下,是如何“贪污受贿十亿”的?

孙德顺案宣判的第一个关注点,是对他的量刑。

一审宣判,判处孙德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虽然我们老百姓经常呼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留着过年么”,但实际上贪污受贿等经济领域犯罪已经很少“死刑”了。

近年金融领域“巨贪”也只有赖小民案值“突破天际”,被执行死刑,所以孙德福“死缓”的判决,已经是贪污受贿的“几乎顶格”处罚了。

只要在未来死缓期间,孙德顺没有进行新的恶劣犯罪,应该是不会执行死刑的。

不过在“免死”之后,特意强调了孙德顺只能减为“终身监禁”,不允许进行任何减刑、假释,就是要牢底坐穿了。

这一判决避免了过去一些犯人死缓减无期,无期减到二十年,最后十几年就处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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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顺案的第二个关注点,是贪污受贿所得全额追缴。

这次孙德顺案件的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重大,危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极端恶劣,在这样的案情下,有什么情节能够让他“轻判”为死缓呢?

根据宣判文书,“轻判死缓”的原因是十几年贪污受贿所得9.785亿元“全额追缴”了。

在对孙德顺的判刑时,还有一句“对孙德顺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意思是不仅贪污受贿所得要追缴,这些年贪污金额产生的“利息”也要追缴。

过去我们看到无论是金融业还是其他领域的“大老虎”案情通报,贪污受贿金额巨大的,能够“追缴大部分”的就不错了,包养情人,挥霍一空的不在少数。

像孙德顺这样“贪污受贿全额追缴到位”的非常少见,这难免让大家有两种猜想。

第一种猜想,是孙德顺就是《人民的名义》中侯勇饰演的“赵处长”这一类官员。

赵处长多年贪污,最终数亿现金在家里堆积成墙,他却一分都不敢花,最后被全额追缴,成为“小官巨贪”的经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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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顺十几年如果只贪污受贿9.785亿,如今全额追缴,就表明他只是做了“财富的搬运工”,最终还是收归国库了。

第二种猜测,就纯属“瞎猜”了,会有网友觉得孙德顺的贪污受贿差了几年时间后,查清与“追缴落实”的就是9.785亿,因此就按照9.785亿判了,他真实的收回金额会不会“远超”9.785亿?当然一切以案情和证据说话,这种猜测就当是“基于人性”的脑洞了。

孙德顺案的第三个关注点,是他如何实现贪污受贿十亿的?

在“金额全额追缴”方面,孙德顺像极了《人民的名义》中的赵处长,但他又与赵处长有着“根本性不同”。

赵处长“贪污受贿只收现金”,现金在家里堆积成墙,却一分不花,体现的是“现金迷恋症”。

孙德顺与赵处长截然相反,基于“防调查”考虑,孙德顺认为“收现金是最低端粗暴”的方式,他十几年受贿从来“不收现金”。

作为“金融圈超级大佬”,孙德顺的受贿方式都是用金融圈的方式完成的,他为此设计了“三层影子公司”受贿模式。

孙德顺“权钱交易”的主要权力来源,是“贷款审批权”,通过为一些企业违规提供巨额贷款和授信,从这些企业获得“巨额回报”。

孙德顺获得巨额回报从来不是让这些企业“给他或者亲属直接打钱”,而是通过与影子公司进行投资或者业务往来的模式收取利益。

孙德顺隐在幕后,先推两个亲信成立两家影子“投资公司”,他不出现在两家公司的股东信息里,可是公司的实际决策和进出往来都由他操控。

不过这两家“影子公司”依旧不与他提供“贷款方便”的企业进行直接联系,而是让这两家投资公司,再成立“十几家各类投资经营公司”,这是几家公司相当于是“二级影子公司”。

这十几家影子公司就负责与孙德福提供“贷款帮助”的企业进行“业务与投资往来”了,不过孙德福依旧不是让这些“贷款获利企业”往二级影子公司直接打款。

他采取的方式是每一次“具体受贿”都让贷款获利企业与某一个二级影子公司专门成立一个企业,然后让贷款活力企业以投资专利或者购买股权的名义,往这个“联合成立”的公司“几千万几千万”的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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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每一次“大额受贿”,孙德顺都是让这些“二级影子公司”与“行贿企业”联合组建“合资公司”的方式来获利。

这个“合资企业”就相当于“第三级影子公司”了,这一模式不仅让孙德福隐藏足够深,而且每一笔受贿与公司都彼此独立,哪一个“东窗事发”,不影响其他的“隐蔽获利”。

通过“三级影子公司”受贿9.785亿的模式,能看出孙德顺确实称得上金融领域的专家,顶级高手。只可惜他的专业,他的金融手段都用在“损公肥私”之上。

孙德顺案的第四个关注点,是造成的巨大损失与制度补漏。

中信银行孙德顺案,以及招商银行田惠宇案的最大共同点是,他们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远超他们的个人贪污受贿所得。

在孙德顺的宣判文件中,提及他今年最重大的罪行,是“违规向高风险房地产企业放贷”。

国家给近些年给房地产企业是设置了金融红线的,同样对各家银行“房地产领域”的放贷规模也是有“考核监管红线”的。

可是孙德顺为了自身获得“高额返利”,一再破坏规矩,这些高风险房地产企业放贷,他自己获得“几千几百万回扣”是爽了,可是这些企业都处在“爆雷边缘”,一旦最终债务违约,无法还贷形成坏账,遭殃的还是全体小储户,老百姓。

招商银行田惠宇案的案情通报中,则有一句“干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正常经营决策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这个【特别重大损失】,让人心头一颤。

田惠宇的主要受贿手法则是利用金融信息,自身以及协助他人提前进行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获利特别巨大。

田惠宇案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可以判断他屡次为了自身千万级的个人私利,做出损公肥私的决策,让招商银行与附属机构遭遇一次次“十亿级”的损失。

这些“重大损失”对老百姓的坑害,往往比自身2.1亿的贪污受贿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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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无论是国有银行的“贷款审批”,还是金融业内部的“机密信息”“内幕信息”防泄露交易,都有非常成熟细致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可是现实案例却证明孙德顺,田惠宇利用职务权威,轻易洞穿了“审批监管机制”,可见这些制度在执行中依旧“人治远大于法治”。

这些年,各省市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金融部门等关键岗位领导人,体现“前赴后继”的趋势特别明显。

这些“重大实权岗位”并不是“受落马诅咒的岗位”,而是这些岗位上的人“人治大于法治”的歪风一直没有真正刹住。

人治大于法治的症结不根除,下一个田二亿,孙十亿不会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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