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至公元十五世纪,西方进入所谓的中世纪(Middle Ages),在这长达千年的黑暗时期,天主教神学是当时唯一的意识形态。
因此“魔鬼说”的思想大行其道,认为世间万物为神所创,而每当发生灾祸时,便认为是邪恶力量在作祟;人们会违反社会规范或宗教,也被认为是因其被邪魔附身或本身即为巫师。而“巫师”中“女巫”占大多数。
宗教法庭为了使女巫自白认罪,有一套奇特的“女巫判断准则”。天主教修士兼宗教裁判官的克拉马与司布伦,写了一本书叫女巫之槌﹝Malleus Maleficarum﹞,于西元1487年出第一版。在当时,几乎人手一本。详细列举了很多种识别女巫的方法,发起了声势浩大的“欧洲女巫大审判”。
寻找“魔鬼标记”——当时人们相信魔鬼会在巫师身上留下记号,这种魔鬼标记因为被魔鬼触摸过,所以刺之不痛,亦不会出血。因此必须剔除嫌犯全身毛发,脱衣检查身体有没有此种魔鬼标记。
所以,任何一个被怀疑是“女巫”的女性,都要在大庭广众之下被扒光所有衣服,同时剃干净全身的毛发,供“审判者”检查。在检查的时候,以别针或小刀戳刺,观察嫌犯是否会痛,会出血。如果嫌犯痛的不够厉害,或者出血不多,那么她就是女巫。
如果被告过着不道德的生活,那么这当然证明她同魔鬼有来往;而如果她虔诚而举止端庄,那么她显然是在伪装,以便用自己的虔诚来转移人们对她魔鬼来往和晚上参加巫魔会的怀疑。
如果她在审问时显得害怕,那么她显然是有罪的,良心使她露出马脚。如果她相信自己无罪,保持镇静,那么她无疑是有罪的:因为女巫们惯于恬不知耻地撒谎。
如果她对向她提出的控告辩白,这证明她有罪;如果她由于对她提出的诬告极端可怕而恐惧绝望、垂头丧气,缄默不语,这已经是她有罪的直接证据。
如果一个不幸的妇女在受刑使因痛苦不堪而骨碌碌地转眼睛,这意味着她正用眼睛来寻找她的魔鬼;而如果她眼神呆滞、木然不动,这意味着她看见了自己的魔鬼,并正看着他。
如果她发现有力量挺得住酷刑,这意味着魔鬼使她支撑得住,因此必须更严厉地折磨她;如果她忍受不住,在刑罚下断了气,则意味着魔鬼让她死去,以示使她不招认,不泄露秘密。
换言之,无论受审者有任何表现或反应,都会被判定为女巫而遭极刑。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在十七世纪之前,有数十万计的人,被指为“异端”、“巫师”而惨死在火刑或其他酷刑之下。
今天,我们当然知道“猎巫行动”是荒谬可笑的,但是在当时,却是欧洲全社会的共识,人们之所以会去迫害巫师,是诸多复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首先当时欧洲大部分人都笃信基督教。而在基督教中,魔鬼是邪恶的,会祸害人间。因此,人们很容易将坏事与魔鬼联系起来,进而归咎于跟魔鬼打交道的巫师。
其次,那个时候的欧洲,气候多变,天灾连连,战乱不断。因为这些问题引起农业减产,或是发生瘟疫等社会危机时,普通民众以及统治者往往会将责任归咎于巫师。在经济穷困、生活艰难、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巫师成了统治者们的替罪羊,也成了普通民众发泄恐惧和焦虑情绪的对象。
而随着“猎巫行动”在当时欧洲民间愈演愈烈,事态逐渐失控。如果一开始很多人参与,可以说成是无知,还多少是为了自己内心对那并不存在“魔鬼”的“恐惧”“担忧”。但是随着发展,因为这些对女性施暴者没有收到惩罚,反而捧为了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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