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天,有关于河北邯郸三恶少合谋杀害同学并埋尸的新闻,铺天盖地掀起了舆论的浪涛。
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更残酷的细节暴露了出来。
1 三恶少将如何判刑?
三个恶少长期霸凌受害学生,约出来强行要求转账,因受害学生拒绝转账,将该学生杀人埋尸。
这和土匪有什么区别?
而且,埋尸的大坑在头一天(3月9日)挖过一些,没挖完,第二天案发之前三个人又挖过,这才形成了56厘米深的坑。
显然,为了谋害受害者,三个人居然早就有了预谋,并且提前一天开始挖坑!
才十几岁的年纪,就敢预谋如此周密地杀人,长大了会怎样?
所以,这一事件引发了舆论强烈反响,特别是有孩子的家长,纷纷感同身受,义愤填膺要求对三恶少判处死刑!
那么,这三个恶少会不会判处死刑呢?
很遗憾,根本不可能,因为现有司法体系没有判决未成年人死刑的依据。
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仅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承担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那么三恶少杀人案结果会如何呢?
我们参考一下之前发生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许就知道了:
2018年,湖南益阳市的一名12岁的男孩吴某,因在家中吸烟被母亲责骂后,拿刀将母亲杀害。
最终,吴某被警方拘留10天。
2019年10月20日,13岁大连男孩蔡某某,将一名 10 岁女童骗到家中,在强奸未能得手,将女孩杀害,抛尸灌木丛中。
最终,因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2024年2月26日,阳山县一名13岁男孩性侵一名8岁女孩,但因陈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警方只能不予刑事处罚,只是对嫌疑人监护人发出《训诫书》。
你看,看了这三个案例,哪怕我们心中再不甘心,邯郸三恶少事件的最终结果,可能也只是矫治,并不会以命偿命了。
这就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悖论。
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好人,但为什么现在法律成了保护坏人的保护伞呢?
这也许就要从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的初衷说起了。
立法有两条最大原则,就是主观恶意和行为能力。
主观恶意很容易理解,就是自己故意做出的恶行。
行为能力呢?是对这种恶行自己控制的一个能力。
我们打个比方,比如你在大街上走的好好的,突然被打了。
刚好你手头有把刀,恐怕很多人都会有一股把刀砍过去的冲动,这就是主观恶意。
但是呢?绝大部分人,就算手里有刀,也不会砍人。
因为大家知道砍人要犯法,所以自己能控制,这就是行为能力。
但是这两点,在孩子身上,很难确切地去证明。
我们假设,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在家里发现一把枪拿来玩,结果把父母/邻居/同学打死了(这种事在美国很常见),那我们能说这个孩子是主观恶意吗?
不能啊!
这么大的孩子会主动杀人吗?
他也许只是觉得和别人开个玩笑,怎么可能知道会打死人呢?
同样的道理,我们大人都有法律意识,因为我们学习过法律,知道杀人犯法,所以这属于先告知后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