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城乡一体化”的关键是与城市企业国有制相联系的乡村生产资料集体化;其要义不仅在于产品的分享,而在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共享。至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的增加,只要不转化为支配别人的生产资料,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是合理存在的。
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
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即工人为维持其工人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额。因此,雇佣工人靠自己的劳动所占有的东西,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 。我们要消灭的只是这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在这种占有下,工人仅仅为增殖资本而生活,只有在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他生活的时候才能生活。[1]
也就是说,《共产党宣言》中说的“消灭私有制”,主要是在生产领域;在消费领域并不是要“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也不是要消灭收入差距,只要这个差距“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即转化为资本性(即剥削性)投资,那么,这个差距就处于合理区间。社会主义消费资料存在的目的肯定不是仅仅为使劳动者“只够勉强维持他的生命的再生产”,而是为了人民在动态平衡的方式中走向共同富裕。
因此,中国革命和改革的方向不集中于马克思所说的表现为个人收入的消费领域的“个人所有制” ——当年蒋介石就是从这个领域妖魔化共产主义学说的,说它是“共产共妻”的运动——而集中于生产资料所有制领域,目的不是反对个人的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防止超出个人消费收入部分转化为“可能支配别人劳动”的资本;在保证乃至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的收入差距,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可以接受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自然过程的必然”条件。
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的目的不在于收入大小本身,而在于使“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即缩小乃至最终消灭超出个人消费部分的个人收入转为可以产生剥削的资本的社会条件。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即将结稿时,严肃地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思想。他写道: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的生产经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2]
要知道,从古以来,农村没有公有制,就会有各式“李自成”;近现代以来,城市没有公有制,就会有各式“二七大罢工”[3]。因此,社会主义改革的目的是:农村改革不能改出“李自成”,城市改革不能改出“二七大罢工”;更不能将社会主义改革的人民主体,改为改革的客体。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提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毛泽东晚年反复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其初心都是为了防止人民再陷入“仅仅为增殖资本而活着”的窘地,消除“李自成”“二七大罢工”产生的社会条件。
给作者打赏,选择打赏金额
¥1¥2¥5¥10¥20¥50¥100 自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