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建省出台了一个政策,目的是搞妇女权益保护,是个地方性质的法规。
里面规定婚姻中的女方,能去查询男方的财产。这样能查询财产的地方法规,有的地方是省里出的,比如江苏、广东,有的地方是市里出的,比如济南市,搞《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贯彻了我们宪法中提到的,人人平等的原则。
夫妻双方都享有查配偶财产的权利。
这样的条例要给地方出,是因为全国性质的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上位法,没有明确写明一个查配偶财产的条款,但是想查的人是有的,所以就要下位立法机关自己补充。
下位法一定不能违背上位法,宪法规定人人平等,就不能搞出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平等。
就好比有一些现象,在大型国有企业里面很明显,大型国企的干部,大抵有行政级别,结果现在,30岁的副处,35的正处,遍地行走。
干部可以年轻化,但是年轻的干部到底是什么人,是二代还是普通大学生?
现在的年轻干部,有几个还是过去,从上学起就学着奉献的,有多少早就从社会上了解够了信息,进来就借用政策,躺平摆烂的,有多少进来毒打几年,最后也躺平摆烂的。
最后所有各种名目的改革,最后都落在最老实能干的几个职工头上。
长此以往,企业自然要一点一点烂下去。
以前要举贤,不是因为有的人没学历,是因为普遍没学历。教育普及了,高考参与的人多了,按照学历选拔,这就叫正常模式。
有一个优秀的标准,事情就好办。要是高考普及了,还是不搞学历筛选,那就对不起好好学习的人了。
始终是有的人比别的人更优秀,这个我们理解。但是始终是有一部分人,因为一个共同的因素比别人更能得好处,这时候就要想想了,这个因素,是不是能力?
如果不是因为能力,而是因为能力之外的东西,那是要出问题的。
事情做到这个份上,已经没有什么好解释的了,立法不能违背上位法原则,这就是立的一手烂法,就是直接让女性因为女性这个因素,比男性更平等了。
更离谱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是符合宪法的。是双方都可查,通过之后,变成了只有女方可查。
这样下去,好日子就真的在后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