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优先安置,值得关注
条例第5条(第4款)明确——
第五条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依法优先安置”,这个措辞是有调整的。
以往是“应当”,现在是“依法”,其中的味道,大有不同。
但是,还是要看最终的落实。
大概率地,还是“同等条件下优先”——比如,积分和考试分综合得分相同时,有相关经历的优先选岗。
具体如何实施“依法优先安置“的,或许只有等明年新条例施行第一批安置结果出炉,我们才有更加直观的感受。
三、“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诸多因素综合衡量
转业军官的职务职级,一直都是各方关注的问题。
条例第15条第二款明确: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这应该是法规文件里首次提到“职务职级”。
结合上下文来理解就是:决定和影响职务职级的因素,主要有:
转业军官的德才条件
服役期间的职务、等级
服役期间的贡献、专长
(地方政府的)工作需要
这些因素,最终哪些起主要作用,哪些是次要因素,相信大伙心里都有一定的预期了。
四、“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的比例
这是新增条款。
而且,说的非常明确——
第二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从5%以5个百分点,区分5种情况,一直递增到25%。
比起其他的激励——金钱货币的激励,来得非常直接,往往也更加有效。
相信,会有更多的士兵,会勇敢地、积极地建功军营,争取功勋和表彰!
五、“军士转业条件”,变与不变!
其实,军士没有“转业”的说法。
严谨的说法是——由政府安排工作。
但是,入乡随俗,我们就用大伙都理解的方式“军士转业”来表述了。
根据条例第25条(第1款)——
第二十五条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我们能够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士兵转业加年限”的谣言,铁定破碎了!
条件(一)说的清清楚楚,还是满12年即可。
第二,条件(二)、(四)为新增条款,这个主要是跟功勋荣誉表彰结合起来。
体现了条例的与时俱进。
第三,强调(注意)条款——逐月和转业的关系。
第25条第2款: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说白了,没有这句话,符合逐月的军士,基本上也是符合安置工作的条件(干满12年)。
之所以强调这句话,是因为很多人对此有疑问和担忧,那索性就用条例明文的方式,来予以明确。
八、安置地,事关重大利益
出生地,影响的是前半辈子——包括成长环境,读书升学。
安置地,关乎的是后半辈子——自己在哪工作、退休,家人在哪定居。
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条例的43-49条,都在说这个问题。
“安置地”是与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毕竟,退役之后,是到超大城市、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安置,与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后续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莫大的联系。
这一次条例,主要是区分不同情况,让退役军士可以“易地安置”,让转业军官“有条件地选择安置地”。
具体适用哪一条哪一款,可以选择什么地方,大伙还是要对照自身的实际,结合自身的需求,看看能不能去那里安置。
九、退役军人得注意的要求
有些规定,得联系起来看。
举个例子——
第九条(第二款) 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自主”已成过往
往事不可追。
条例在用它的方式,告诉现在还在服役的军官,“自主择业”已经成为过往。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也意味着,自主择业这种安置方式,彻底一去不复返,完全成为过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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