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昨天在香港国际机场再度被捕,理由是“违反保释条例”。然而,在今天上午提堂后,他又一次被释放。
据了解,这次被捕是法院闹的“乌龙”,保释文件将香港众志副秘书长周庭前往外地的日期,错写成黄之锋出发的日期,导致他“违反保释条件”。
Are you sure?司法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都会写错?不管这是不是一个乌龙,黄之锋在被捕的时候,很可能心里是清楚的,自己很快就能出去了。
因为黄之锋不是第一次被捕,也不是第一次被迅速放了。
此前的8月30日,黄之锋曾被拘捕,被控涉嫌“煽惑他人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及“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3项罪名。但第二天,他就获准以现金1万港元保释外出。
加上这次,黄之锋被两抓两放,尽管程序上都合规,但越是这样,给外界的观感也就越差。
香港的法治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何极端反对派得以如此肆无忌惮地利用法律的缺陷?
有学者说,在香港法律实践中,保释是原则,不保释才是例外。像黄之锋这样被控罪名不算重的人,速抓速放好像也说得过去。
只是这法官也太体贴了一点,特意在保释条例中注明“除了特定时间能出境参加活动外不得离港”,于是,我们看到,黄之锋的蹦跶一点没受到影响。
上一轮被保释后,他从从容容跑到台湾,开始乱港全球大串联的第一站。黄之锋鼓动说,搞个全台总动员,支持香港“民主”吧。
今天二度获释后,黄之锋中午就登机前往柏林,计划在柏林墙前公开演讲,并会晤德国议员。然后是窜访美国,和《时代》杂志和《华尔街日报》的编辑见面,9月23日再返港。是个人都看得出黄之锋包藏挟洋自重、乱港祸港的祸心。
这就让人很不明白了,明明就是涉案嫌犯,怎么还能如此嚣张,满世界流窜,继续“反送中”之类的乱港宣传。是香港法律的漏洞被人利用,还是法官本身太体贴太仁慈了。
钱礼,还真是一位有故事的法官。
最值得说说的是朱经纬一案。
2014年“占中”期间,时任警司朱经纬被指执勤时用警棍击打路人,被控袭击致人身体伤害罪。钱礼判他监禁入狱3个月,可以5万元保释等候上诉。
一个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对攻击警察的暴徒进行回击,还被判刑入狱?怎么听,都不像一个法治社会能出的事。
钱礼辩称,被打伤的男子手无寸铁,警察这时殴打他,属于知法犯法。本来应该判入狱4个月的,她考虑到朱经纬执勤以及事后受到的压力,还给予“轻判”了呢。
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管这个人手中有没有武器,如果他攻击警察,警察都有权利进行及时处置。这是常识,钱礼不懂吗?只能说,钱礼这判决,相当印度。
还是这位钱礼法官,在2015年4人以铁马及砖块等冲击立法会事件中,判处他们150小时社会服务令,不接受律政司提出的赔偿受损公物的申请。
后来,是律政司实在看不过去了,认为刑期太轻,提出刑期覆核,钱礼才无奈改判其中3人入狱三个半月,另外1人因为犯案时未成年,押后再判。
钱礼对黄之锋恐怕还是很熟悉的。早在2015年,黄之锋、罗冠聪等人就到国务院中联办外,焚烧大型自制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示抗议。钱礼质疑为何案发后一年才拘捕上诉,“提点”辩方可以以过分拖延及造成不公等理由申请搁置聆讯。黄之锋等人继续逍遥法外。
所以说,乱港卖国的成本这样低,港乱如何能止?
首先一个原因,是香港个别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伦理问题。
司法是至为严肃的事。但这次黄之锋获释,竟是因为裁判官在保释文件中写错黄之锋的离港日期。就算裁判官弄错日期,整个法庭就如此轻易地把错误漏过去了吗?在香港这样的法治之,这个操作太过荒唐。
香港法官为数众多,这次裁判官的错误可能只是“个案”,但它不可避免地对这个群体的整体形象造成冲击。把一个备受关注甚至引发巨大争议的司法文件里最具实质性的内容写错,这个法官究竟是什么水准?
其次,法官犯错的个案之外,香港法律体系本身也存在漏洞。
港警两抓而法院两放黄之锋,又让人想起有关香港法官“白皮白心”甚至“黄皮白心”的议论。判例法中,法官个人倾向对判决影响较大。而在2014年“占中”和现在“反修例”事件中,香港法官不止一次做出有利于闹事者的判决,有舆论质疑其中投射了他们的政治偏好甚至意识形态偏见。
即便个人倾向影响判决,甚至犯下弄错日期这样的低级错误,在香港这样的判例法地区,对法官进行问责都非常困难。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法官的“犯错”成本。
从过去三个月来看,香港司法程序中有哪些空子可钻,更是被反对派们研究得透透的。他们事先将参与示威和骚乱者的信息记录下来,以备后者因不法行为被捕后立即提供法律援助。骚乱现场,暴徒们也尽量不给检方留下证据,最典型的比如黑衣蒙面,方便随后律师捞他们出来。
组织方早就为骚乱者准备好了“保释一条龙”服务,而香港的法律体系对此“无能为力”,只能抓了又放,反反复复。
还有一个更大更紧迫的问题:香港至今没有惩治“港独”的专门适用法律或条款。
黄之锋等乱港分子不仅鼓动、组织和参与街头暴动,而且明目张胆地与境外势力勾结串联,但他们被捕后受到的指控,只是组织、参与或煽惑他人参加非法集会。
这罪名,一听就知道有多轻飘飘。
究其根源,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受阻,导致香港至今没有一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说得严重点,黄之锋这些人如果不是在组织和参与骚乱过程中存在一些具体违法行为,他们就算再在境内外乱港祸国,在香港现有法律体系下,都不构成犯罪。这恐怕是真正关心自身未来的港人最需要反思的了。
但很遗憾,极端反对派屡屡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扩大破坏性犯罪活动的空间,这香港面临着有法而无“治”的危险境地。
一方面,黄之锋等人获准保释回到社会中,有可能产生进一步煽动非法示威活动的危害——事实上他们一出警察局就那样做了。
更重要的是,屡抓屡放这一过程会带给外界很坏的观感:乱港分子头目即便被抓,交很低的保释金就能很快出来了。毫无疑问,这对反对派肆无忌惮闹事客观上提供了某种心理支持。
不得不说,香港法律在应对暴乱方面存在软弱的缺陷。这是香港社会终有一天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
然而保释毕竟不等于被彻底释放。警方对黄之锋的反复拘捕,在坚决执法的同时依然向社会传递了要采取更坚决行动止暴制乱的清晰信号。
可以想见,香港在未来一段时间将进入某种交锋——究竟是警方的严格执法将遏制住那些非法暴力活动,还是那些极端活动将在不断的钻法律空子中变本加厉,这一交锋的结果将产生标志性的意义。
但别忘了,香港的法治终究是“一国”之下的法治,香港的正义最终是有中央政府托底的。国家的武装力量就在那里,它们虽然还没有被动用,但威慑力一直存在,并且会越来越强。
乱港分子想通过钻法律空子劫持香港的未来,他们想得太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