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出现了极其恶心的一幕: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 随后,大批蒙面暴徒便堂而皇之地涌现街头,甚至形成“禁蒙面法”实施以来最泛滥的一次“蒙面潮”。 紧接着,全国人大发表声明: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可以说,香港乱到现在,香港法院“功不可没”,我们经常看到:警察前脚抓了暴徒,法院转眼就把它们给放了! 有了法院的保护,香港暴徒气焰极其嚣张,甚至公然在法院门口攻击警车。 香港的法治,已经成了一个天大的笑话! 以前我们和大家分析过,香港的法官几乎都是外国人,你想指望这些人把香港利益、中国利益放在首位,是不可能的! 那么,香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外籍法官?这些法官为什么能胡乱的放人?能不能把它们给换掉?有没有办法制衡他们? 想要明白香港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外籍法官,我们首先要明白世界法系。 现在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法系:大陆法系、海洋法系和宗教法系。 这三种法系差别很大,其中大陆法系是主流,海洋法系主要是美国、英国和英联邦成员(英国以前的殖民地),宗教法系主要在中东伊斯兰国家。 香港以前被英国殖民,所以它采取的是海洋法系。 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区别在哪里?各自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有一个不孝子整天好吃懒做,甚至不断殴打年迈的父母,老父亲忍无可忍,拿刀杀了这个不孝子。 如果从感情上来说,大家都希望判父母无罪。 在大陆法系下,是不可能的,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在海洋法系下,则不一定! 海洋法系的审判规则不同于大陆法系,它没有固定成文法参照,如何判刑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如果法官认为杀人者无罪,那么就可以判他无罪;如果认为他有罪,他就有罪。 到底该如何判刑呢?判几年呢? 主要参考以前类似案件。 假设以前有一个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法官判杀人者无罪,那么在海洋法系下,法官也可以依据这个案例判杀人者无罪。 当然,法官也可以不参考以前的案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给杀人者定罪,形成一个新的“案例”。 如果看过有关海洋法系国家的电视剧,有人就会发现:在法庭上,律师经常列举以前的案例,有时也很会煽情,甚至引入哲学类的东西为自己的辩护人进行辩护。 简单的说:海洋法系并不像大陆法系“任何犯罪都有明确的条文”,而是用一个一个以前法官的判例和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理解,形成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的优点是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尤其是在一些大陆法案无法弥补的漏洞和新型犯罪的处理上优势非常大。 比如,现在国家出台“每家每户限购一套房”的政策,有些人就会抓住法律的漏洞:假离婚去购买多套房。 在大陆法系下,你是很难用法律阻止的,因为即使你明明知道有些人假离婚就是为了避开法律的漏洞,你也拿他没有办法。但是在海洋法系下,法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进行惩罚。 由于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制约,所以对海洋法系下的法官要求非常高:法官必须要熟悉大量的历史案例;法官必须对法律忠诚,不能被威逼和利诱,不能被个人的感情所左右…… 正是因为海洋法系对法官要求极高,所以法律方面的人才非常难得。 在二战前,欧洲列强在世界各地殖民,这些列强对殖民地的态度是不一样的:葡萄牙、法国、德国等列强,他们占领殖民地以后,大多是扶植傀儡政权(自己管理殖民地多累啊),自己只负责掠夺财富。 比如,葡萄牙占领澳门以后,它是不怎么管澳门的(导致澳门黑社会横行),只负责收税、捞钱,所以澳门回归以后就没有那么多的幺蛾子。 但是,有一个国家不一样。 英国! 英国不像其它列强只为了掠夺财产,它还向自己的殖民地输出自己的文化、法律、历史等,甚至帮一些国家发展经济。 英国占领了别国以后,它是治理那些殖民地国家的,只不过所有部门的权力全部在英国人手中——港督由英国委派,集行政和立法大权于一身,实行独裁统治。 在殖民地时期,很多国家都在反自己的宗主国,但是有些国家,比如印度这个国家极其奇葩,独立前的印度只是一个地理概念,存在众多小邦,宗教、种姓、文化极其复杂,很难管理,英国殖民了它以后,想把一些治理权交给印度人,但是那些印度人根本搞不掂,所以它又主动要求英国帮它治理。 这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在今天,很多国家已经摆脱了以前宗主国的影响,但是英国仍在世界范围内拥有广大的影响力——英联邦。 英联邦,是一个国际组织,由53个独立主权国家(包括属地)所组成,成员大多为前英国殖民地或者保护国,现任英联邦元首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则身兼包括英国在内的16个英联邦王国的国家元首。 英联邦国家几乎都是采用海洋法系,英国在法律方面对这些国家的影响力非常的大!比如,新加坡的很多法官也是从英国聘用的。 这里我们特别说明下:如果大家仔细观察新闻,就会发现,香港暴乱事件背后最大的黑手是美国,并不是英国,英国参与程度还是相对比较低的。 当然了,也并不是英国有多“好”,而是它现在正被“脱欧”闹的头晕脑胀,没有心情搞事,再加上英国脱欧后需要加强和中国的合作,尤其是需要加强和中国的金融、贸易合作,所以它也不想、不敢搞事。 英国在世界埋了很多的“雷”,但是由于二战后实力大幅度的下降,并没有太大的能力引爆,这些“雷”都成了美国人的“嫁衣”——美国用此来干涉别国。 现在,中国和4个国家的关系非常的特别,它们分别是朝鲜、巴基斯坦、俄罗斯和英国。 中国和朝鲜之间有《中朝友好互助条约》,是军事同盟;中国和巴基斯坦是“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国和俄罗斯是“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中国和英国是“面向21世纪全球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这四种关系都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看重英国的主要原因除了因为英国的金融体系比较发达,能够帮助中国加快人民币国际化外,还有一点就是:想要依靠英国在英联邦中的地位,加强和英联邦国家的合作——英国能在法律、文化方面给中国很多的帮助。 回到上面的话题:在香港被英国殖民的时候,港英政府就直接把英国本土法律制度移植到了香港,法官全部是英国人。再加上,英国根本不想发展香港的法制教育,所以香港本土法律方面的人才极其的匮乏!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和英国就已经商讨香港回归的一系列事情,那个时候中国就考虑到外籍法官的事情了。 那个时候,香港对内地来说非常的重要,还是中国和西方的“窗口”,如果我们贸然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那么就可能会让大量外资撤离、让大量资本家转移财产,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只能继续沿用英国的海洋法系。 我们采取的是大陆法系,香港本土的法律人才也非常的少(香港只有800万不到的人口),没有办法替代那些外籍法官。为了香港的顺利回归和回归后的社会稳,中央决定保留香港原有的外籍法官制度,并写进了《基本法》。 香港外籍法官的问题不是我们当初没有想到,而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不得已的选择:由于内地和香港都没有非常好的海洋系的法官,而香港又是重要的“窗口”,所以也无法立刻改变香港的法律体系。 事实上,在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的法官并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因为在处理一般的刑事、民事案件上,那些法官还是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的。 但是从2014年开始,那些法官就开始明显“不对劲”了。 一些港独分子发动了“占中”事件,严重了扰乱了香港的法治,那些法官不断的包庇港独分子。今年,香港法院更是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不但包庇那些暴徒,甚至公然越权解释《基本法》。 香港法院,已经成为香港社会稳定最大的毒瘤! 如何根除这个“毒瘤”? 或许有人会说:直接换了那些外籍法官不就行了? 这个难度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大法官是终身制的,司法是独立的,除了自己主动退休外,没有办法换掉它们——没有人有权让它们下台。 不过,看看这些法官,日子也快到头了。 当然了,我们不能等着他们归西(祸害有时挺长命的),我们要主动出击! 下面的内容是我根据阅读《基本法》后自己的理解,主要可以采取三种办法: 第一,修改《基本法》部分条款,对外籍法官进行重新调整。 虽然《基本法》是宪制性文件,但是也要根据时代的发展而进行调整的。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也就是说:我们是有权修改基本法的。 我们可以把《基本法》第九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中的“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修改为“不得从其他普通法(海洋法系)适用地区聘用”,并调整与之相关的条款。 不过这个难度比较大,需要的时间也可能比较漫长,因为修改了《基本法》后,还需要立法。 《基本法》也是一部比较笼统的法律,很多细致的法律需要逐步的完善,然后有香港立法会通过后才能成为正式的执行法律。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懂了。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香港有很多的汉奸、很多的分裂国家的势力和外部势力,但是我们却没有办法对他们动手。 为什么? 因为这个“第23条”只是一个模糊的描述,根本没有可操作性。以煽动叛乱为例,需要一个具体的文本来定义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判此罪,谁来判定,量刑标准如何等等。所以,想要将基本法彻底的落实下去,就需要制定详细的法律,即所谓的“立法”。 而立法需要香港立法会三分之二的席位支持,目前立法会共有70席,想要顺利立法,就需要47席,目前建制派(政府及支持政府的)占有43席位,民主派(反对派)占有的席位有25席位,所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 虽然有难度,但是可以提前着手做了! 第二,直接罢免一些处置不力的外籍法官。 《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我们认为香港高等法院在近期的暴乱事件中已经无力履行职责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组成审议庭,提出罢免法官的议案。 当然了,那些法官大多都是外籍的,即使选三名法官也未必能搞下来,所以审议庭也不是很保险,但是值得试试——就算搞不下来,也能把哪些人是站在什么队伍的底牌给摸出来。 第三,制定临时紧急法案,建立临时法庭,架空香港高等法院的部分权力。 以前我们多次和大家分析过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就是一个扯淡的制度,各党派有时根本不考虑什么国家利益、民族和人民利益,都是为了政党利益,为了反对而反对,彼此扯后腿,所以为了防止在关键时刻扯淡,资本主义有一个“紧急法案”。 所谓的“紧急法案”就是指政府可以在紧急关头撇开立法会制定法案。 比如,我们前面说的《禁止蒙面规例》就属于紧急法案。 香港高等法院不是总包庇暴徒吗,那么我们就再制定一个“紧急法案”,成立临时法庭,剥夺高等法院在特殊事件上的司法权,反正最终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香港暴乱事件,对我们来说是一件好事:至少我们已经找到“雷”埋在哪里了,即使短期内可能无法都排完,但是知道埋在哪了,就相对容易排了。 对付它们,我们有的是办法,因为政权和《基本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完全在我们的手中! 现在,我们已经可以开始规划“排雷”计划了! 正如《人民网》所言:香港法院,这架西方势力的“遥控飞机”已偏离航线,是时候将其“迫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