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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猫哥哥: 阴险的算计--王振华猥亵幼女案隐藏的玄机 |2020-6-30

紧接着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公开发声,为王振华“鸣冤”,并且公布了王振华无罪的几点“理由”。

然后,陈有西立刻就成为舆论抨击的焦点,大家都觉得陈大律师太过无耻——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这不是公然挑战民众的基本常识吗?

也有人冷嘲热讽,认为陈大律师把王振华坑了,经过陈大律师上蹿下跳一番骚操作,王振华求仁得仁,被法院按照公诉机关的意见做了5年顶格判罚。

有粉丝留言希望我谈谈看法。

我觉得这个案例非常经典,因为这个案例不仅涉及我国法律体系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而且这个案例活生生给我们揭示了一个老谋深算的大律师怎么利用我国法律的特点为自己与当事人谋取最大的利益。

这里就直接给一个结论:

本案是陈大律师经典之作,舆论已经被成功带歪了节奏,实际上本案不仅对当事人王振华,而且对陈大律师都堪称大获全胜!

下面我就抽丝剥茧给大家讲讲本案背后的重重玄机。

1  自由裁量权

首先给大家讲讲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以及这个特点的来龙去脉。

我国法律条款弹性很大,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弹性较大的条款就赋予一线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什么我国法律会出现这种条款弹性较大的特征?

因为我国复杂的人口结构以及巨大的地区差异。

中国14亿人口大致是一个工字形结构。

最上面的那个“一”有4亿人,主要居住在沿海地区与大型城市,其生活水平已经接近甚至达到了发达国家生活水平。

中间那一“竖”有1亿人,主要居住在中型城市,他们拼命向上爬,努力一点就进入上面那个“一”,不成功就掉入下面的底层。

下面那个“一”有9亿人,其中6亿人人均月收入只有1000元左右,他们主要居住在县镇与农村。

这就是中国的基本现状。

从最发达的上海到最贫穷的青海农村,差不多就是从欧洲走到非洲的落差。

想象一下,假如把德国的法律原封不动照搬到非洲赞比亚会出现什么情况?那一定会造成极大的混乱。

中国怎么办?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不管是民法、经济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只能有一个版本。

这个法律不但是上海的治理依据,同样也要是青海、贵州农村的治理依据。

所以,中国法律制定难度极大。

你不能按照上面那4亿人制定一部更接近欧洲的法律,也不能只照顾下面9亿人制定一部更接近非洲的法律。

所以,法律条款保留较大的弹性就是必然。

因为法律条款较大的弹性,所以赋予一线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必然。

按:要真正解决我国法律条款弹性较大、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问题,除了制定一部更规范更明确的法律,还得要发展经济,要极大地缩小城乡差异与地区差异。

否则,我们地区差异有多大,贫富差异有多大,法律的弹性就一定也会有多大!

所以,大家如果惹上官司,一定要去请靠谱的专业律师。而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博弈,主要就是博弈这个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特点的大背景描述。

2  焦点的博弈

下面我们来梳理王振华案件。

2019年6月29日,王振华在五星级酒店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次日女童父母报警,7月1日王振华被捕,法医验伤结果显示,被侵害的9岁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由于警方没有找到王振华性器官与女童直接接触的关键证据(女童阴道撕裂伤不能直接证明是王振华性器官造成的伤害),所以公诉机关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起诉王振华。

下面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猥亵儿童案的有关量刑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给王振华定猥亵儿童罪没有问题,但是应该参照怎样的标准给王振华量刑?

如果要给王振华定5年以上,就必须满足这个条款——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振华是在5星级酒店犯罪,所以不满足“聚众或者公共场合当众犯罪的”条件,但是否满足“其他恶劣情节”的条件呢?

这就很难说了。

因为这个“其他恶劣情节”是一个弹性很大的口袋条款,这个口袋条款的认定恰恰就是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放到本案来看,王振华是公众人物却对女童实施犯罪,所以民愤极大(这点很重要),同时确实给女童造成阴道撕裂性伤害。

司法机关如果动用自由裁量权,认定这就属于“其他恶劣情节”是大概率事件,至少也能获得舆论压倒性支持;

反之,如果司法机关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做出了对王振华有利的判定——比如,认定小女孩阴道的撕裂性伤害不属于“其他恶劣情节”,舆论的口水也会把司法机关淹死。

最关键的是,一旦司法机关认定小女孩阴道的撕裂性伤害属于“其他恶劣情节”,那王振华的刑期就是5年起跳。

因为刑法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民愤如此之大,5年起+从重处罚,那么王振华最后判刑估计也是8年左右。

所以,本案的焦点就是这个“其他恶劣情节”条款的博弈。它涉及到对王振华的量刑依据——是5年以下?还是5年以上?

3  常规思路

如果王振华请的是一个普通的律师,当然也能看到这个“其他恶劣情节”就是本案的焦点,那么就一定会在这个焦点问题上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的博弈,包括:

——是否认定小女孩阴道的撕裂性伤害就属于“其他恶劣情节”?

律师一定会想办法否定,公诉机关则一定会坚持——

开玩笑,王振华民愤这么大,如果公诉机关动用自由裁量权否定小女孩阴道的撕裂性伤害就属于“其他恶劣情节”,未来公诉机关将面临的舆论压力简直难以想象。

好吧,如果律师发现自己胳膊扭不过大腿,否定不了这个“其他恶劣情节”,就会做最后的抵抗——

这个其他恶劣情节的“恶劣”程度,因为这直接涉及5年以上加刑多少的问题。

最后律师与公诉机关大概率达成一种妥协——

双方都同意小女孩阴道撕裂性损伤属于“其他恶劣情节”,但是“恶劣”程度有限,最后王振华量刑就是在5年以上加个2—3年。最后王振华就是8年左右。

以上就是常规思路。

但是王振华偏偏不惜重金请来了陈大律师。

而老谋深算的陈大律师根本就不走常规路!

4  陈有西的险招

陈有西何许人也?

鼎鼎大名的大律师,不仅在律师界声名赫赫,而且对公众舆论也有很大的影响力。

名气就是话语权,按照公认的政治学观点,舆论话语权被称为第四权力——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等传统三权的第四权力。

这个第四权力恰恰对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形成一种制约。

所以,司法机关面对这类名气极大的辩护律师的时候一般都比较谨慎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争取把案件办成铁案——

铁案的意思就是证据链必须完整没有任何瑕疵。

但是本案就有点麻烦,这个麻烦就是如果要把女童阴道的撕裂性伤害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是有瑕疵的。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司法实践之中判罚尺度差距很大,如果让陈大律师团队从过去的司法实践之中找出类似的案例,当地法院没有认定这个性器官伤害是“其他恶劣情节”,那么上海司法机关将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

甚至不排除陈大律师团队拿着两个案例对比大肆宣传,给上海司法机关扣上一个“迫害”、“司法屈从于网络暴力”等等的帽子。

这不仅会对上海的法治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可能给上海正在打造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形象蒙上一层阴影。

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公众关注度极高的热点案件,对于上海司法机关要考虑的不仅仅民意舆论的问题,还要考虑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个大局。

毕竟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对于上海司法机关而言,本案最好在庭审之前公诉方与辩护律师就一些重大问题能达成共识,以避免庭审宣判之后造成不利的舆论影响。

按:给大家普及一个常识。

在刑事案件开庭之前,一般还有一个公诉人与辩护律师沟通程序(注意,法律没有这个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经验的刑事案件律师会提前与公诉方进行沟通)。

这个庭前沟通的程序相当重要,直接决定了后面开庭庭审的走向与结局。

这个沟通的程序主要让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交换意见,尽量达成共识,以提高后期庭审的效率,达成共识之后双方就不在这个问题上纠缠,未达成共识就在法庭上一决高下。

但是陈大律师根本就不按常理出牌。

他一开始就不准备在“其他恶劣情节”这个焦点问题与公诉方纠缠,而直接采取给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

这真是一个剑走偏锋的险招!

在刑事案例辩护中有三个基本原则:

1.明知有罪,切忌做无罪辩护;

2.可能有罪,做无罪辩护也要慎重;

3.明知无罪,切忌做轻罪辩护。

这三条原则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辩护律师不要去挑战司法系统基本的常识判断——

特别是影响较大的案子,在有舆论关注的情况下,更不要去挑战人们基本的常识判断。

换句话说,辩护律师你可以把灰色的有争议的颜色尽量往白色方向辩护,但是切忌把黑的强行说成是白的。

但是陈大律师却偏偏要干“指鹿为马”的事情,他给王老板的辩护思路就是“无罪辩护”!

这就是公然挑战司法系统与普通人们基本的常识判断了!

一个小女孩被带到一个房间与王老板共处十几分钟,然后司法鉴定小女孩阴道撕裂,处女膜破裂,现在你告诉我王老板无罪?

你就是说破天有谁会相信?

你的“理由”再充分司法机关可能采纳吗?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陈大律师不是在坑自己的当事人吗?

不!

这恰恰体现了陈大律师老谋深算的算计!

 阴险的算计

生活中有一个掀屋顶的策略。

这个策略是这样的逻辑,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假如你要提出开一扇窗户,一定有很多人反对,各种扯皮最后也未必能实现“开窗户”的目标。

但是,如果你一开始就强烈要求把屋顶给掀了,同样会有人反对、扯皮,最后达成妥协方案就是开一扇窗户。

这个策略说明,如果你的目标是开窗户,你一定要提出更极端的诉求,最后扯皮妥协的结果才能达成你开窗户的目标。

放到本案来看,如果要否定小女孩阴道撕裂不是“其他恶劣情节”属于“开窗户”,陈大律师无罪辩护的诉求就是“掀屋顶”了!

这个诉求与公诉人的诉求不仅拉开了极大的差距,而且不动声色之中将本案争锋的焦点从是否有“其他恶劣情节”,变成是否有罪的问题。

陈大律师的诉求不仅是对王振华进行无罪辩护,更为甚者还要求有关部门给王振华恢复名誉——

这个诉求的意思就是,如果陈大律师无罪辩护的诉求一旦取得法庭的认可,那么上海警方就要公开给王振华赔礼道歉,承认自己抓捕王振华是错误的行为,还要为此给王振华恢复名誉。

这个诉求给公诉方的压力就很大了。

我相信在庭前沟通的环节,公诉方与陈大律师团队有过激烈的争执,这些争执以及未来舆情带来的压力让公诉方的诉求变成这样一个问题——

一定要把本案办成一个铁案!

铁案的意思就是——逻辑与证据必须完整与缜密!

这样不仅能经受辩护律师团队的挑剔给汹涌的舆论一个交代,同样也不会导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形象受到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诉方就只能主动放弃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也就是放弃由地方司法机关去裁量小女童阴道撕裂性伤害是否属于“其他恶劣情节”,紧扣刑法237条第一款去起诉王振华猥亵儿童罪。

最后公诉机关起诉时,就按照刑法237条第一款建议法庭给王振华量刑是4—5年。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交锋,最后法院全盘采信公诉方的意见,也全盘否定陈大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给王振华量刑就是5年。

这个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普通人对法律没有专业的认识,但是大家从自己朴素的常识判断都觉得判决轻了。

这个时候,陈大律师“及时”跳出来,不仅为王振华公然鸣冤,还公布了自己为王振华设计无罪辩护的四大“证据”:

1.声称王老板从来没有恋童癖;

2.指出女孩进出王老板房间只有13分钟,推断“有效”时间只有5分钟,时间不够用;

3.在北京找了7名名字都不敢公布的“专家”用“书证审查”否定司法部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无效”;

4.自称“公安机关外围侦察排除了王老板有任何侵害幼女的嫌疑”

这四大“证据”简直就是侮辱老百姓的智商!

于是舆论的火力一下子全转移集中到陈大律师身上,大家不但骂陈大律师无耻没有底线,而且嘲弄经过陈大律师一番骚操作,让王振华求仁得仁,被法院按照公诉机关的意见做了5年顶格判罚。

这样的舆论焦点恰恰就是陈大律师所需要的!

因为大家骂陈大律师越狠,舆情越汹涌,公诉机关就越需要把本案办成铁案,就越没有人去质疑为什么法庭判决结果与预期的差距很大的问题。

本来司法机关对于放弃自由裁量权多少还要顾忌一下舆论的口水,现在陈大律师及时跳出来,以荒谬的言论故意侮辱群众的智商,一下子就吸引了舆论全部的火力!

陈大律师主动做了那堵挡风的墙!

所以舆论不管是大骂陈大律师还是嘲弄陈大律师骚操作统统都在他算计之内!

现在陈大律师还大张旗鼓提出上诉,大张旗鼓提出自己的诉求是王振华无罪,并且要求有关部门给王振华恢复名誉!

 

他就是故意挑动舆情来骂自己啊!

 减少弹性,严惩犯罪

陈大律师这一番剑走偏锋的操作”堪称完美”,不仅连消带打让公诉机关放弃了自由裁量权为王振华争取了最理想的判决结果(换另外任何模式的操作,王振华的刑期都不可能低于5年),而且还为自己赢得了“极好”的名声!

大家不要看现在舆论场上陈大律师的名声已经臭大街,但是在某些小圈子人群看来——陈大律师这是不惜自污自己的形象也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啊!

网传王振华给陈大律师的律师费用高达1200万。

任谁想明白这其中的弯弯绕也会感慨,这1200万花得值!

可以想见,未来这位陈大律师将接到大量高端人群刑事案件辩护业务,财源滚滚,数钱数到手软。

可怜小女孩的家人,为了让法庭严惩王振华,还放弃了民事赔偿的要求,坚决不同意庭外和解,结果这个严惩不过5年刑期而已!

惟愿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所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只要造成儿童性器官的伤害,一律纳入“其他恶劣情节”!

不给某些讼棍操作空间!

中国其他法律保留较大的弹性我能理解,但是涉及儿童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上应尽量减少这个“弹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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