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10岁女孩被奸杀案让我非常悲愤,我也是有两个孩子的父亲,我很难想象假如这种噩梦降临在我身上是个什么心情。
这个事情我想了几天几夜,我觉得一个公民社会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去推动社会的进步。所以,我一直在思考,我应该做点什么?
怎么防止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怎么防止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来作恶?
下面谈谈我的思考。
1 刑责年龄
首先,让杀人的小恶魔免于刑事责任的不是未成年保护法,而是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我们的刑法中,有几个关键年龄节点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
这几个关键年龄节点就是:14岁、16岁、18岁。
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已经是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是说,16岁以上无论触犯了哪一条刑法,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满18岁,不管犯多大的罪都不会判死刑(包括死缓)。
大于14岁小于16岁这个年龄段,只对一些重大的恶性刑事案件承担刑事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等,其他一般犯罪行为不予追究。
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下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大连这个小恶魔就是因为年龄还未满14岁,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执法机关也没办法,只能收容管教。
现在问题来了,因为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养条件的改善,青少年的发育很快,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医学界已经修订下调了青春期的年龄范围,女孩青春期是8—13岁,男孩是9—14岁。这个年龄已经比我青春期那个时代大大降低了。
由于青春期的提前,加上营养条件的改善,现在城市里很多未成年人看上去与成年人已经没有多大的区别。
比如大连奸杀女孩的凶手,年龄还只有13岁,但是身高已经是1米7,体重超过140斤,从外表上看已经是一个成年人。
凶手照片
所以,现在有舆论呼吁将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降低。但是我估计很难,国家修法将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降低的可能性基本为0。
为什么?
因为法律是一个体系,未成年保护条款是贯穿到这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刑法中将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牵一发动全身,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以这个14岁年龄坎为例。
我国刑法规定,成年人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取得女方同意,一律视为强奸。
假如我们要修法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4岁往下调,那么,这个保护幼女的年龄调不调?
如果都一起调整到12岁,那么一个成年人与一个年满12岁女孩发生性行为(只要能取得对方同意)就不算强奸。试想,女孩的家长们能同意这样修法吗?
如果只是把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比如调整到12岁,而保护幼女的14岁年龄保持不变,同样也会有问题,比如一个年满12岁的男孩与一个13岁多快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这个年龄更小的男孩反而要承担强奸罪,试问,男孩的父母能接受吗?
2 法律的漏洞
我觉得现在法律最大的问题就是这个刑责年龄规定“一刀切”的方式有漏洞。
现在的小孩与过去的不一样,他们通过网络接收的信息量相当大,有少数未成年人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知道这个刑责年龄条款,所以将这个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当做自己的保护伞,肆无忌惮地犯罪。
我觉得我们的法律要堵上这个漏洞。
怎么堵?
我查阅了一些资料,现在全球有两大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海洋法律体系,一个大陆法律体系。在这两大法律体系中都有相应的条款来弥补这个刑责年龄的漏洞。
我们一个一个来说。
以英美海洋法律体系为例,就有一个“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
按照这个原则,只要未成年人年满10岁不满14岁,如果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证据证明他们知道这个犯罪行为的恶劣后果,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支持证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知道犯罪行为的恶劣后果呢?
比如杀人后藏匿尸体、贿赂证人、嫁祸于人等等行为都是!
这个原则的基本法律逻辑就是,法律对未成年人免责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所以不能承担犯罪后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这个未成年人清楚的知道这个犯罪行为的后果,并且实施了掩饰犯罪的行为,那么就可以认为——
关于“因为心智不成熟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保护条款对于这个未成年人不适用,就不能因为他年龄未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而网开一面。
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
在大陆法律体系也有类似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的规则”。
以德国为例,依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三条,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时能够清楚的“辨别”其危害性,并能据此认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原则与“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思路。
假如,我是说假如,我们的法律能增加这个“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或者“辨别能力的规则”),那么,我们来对照这个大连未成年奸杀案,看看这个13岁的小恶魔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媒体的报道,凶手在杀人后有这样一些行为:
其一,凶杀曾两次登门搭讪询问死者的父亲女儿找到没有。
其二,凶手曾经去围观抛尸现场,以消除自己身上带着死者血迹的嫌疑。
其三,凶手在微信群与同学聊天提到:“他们警察办事这么草率吗?给我加入嫌疑名单。我一个小孩怀疑我,我把我擦过血的纸扔那块了,我的血不会弄到她身上吧?我怕我的指纹和血在她身上,那我不就完了?”
其四,还是凶手在微信群与同学聊天提到:“我害怕啊,怀疑我了,我的指纹咋整,好像确定是小孩干的,我虚岁14。”
从以上记录可以看出,凶杀清楚的知道自己犯罪的后果,并且试图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还熟知刑法有一个14岁免责的规定!
所以,如果我们法律中纳入了这个“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或者“辨别能力的规则”),这个13岁的小恶魔绝对会承担刑事责任!
3 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现在我来回答之前的问题。
怎么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怎么防止一些未成年人利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款来作恶?
答案就是——
推动我们法律立法纳入这个“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
我觉得让法律纳入这个“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远比呼吁降低刑责年龄可操作性与可实施性更大!
未成年人该保护要保护,但是法律对未成年保护的精神不能成为一些小恶魔作恶的保护伞。
现在我们人大正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大连这个未成年人奸杀案已经引发了全国舆论的震动,引发了人大委员的震动。
所以,猫哥在这里呼吁大家,请转发扩散本文章,让更多的人看到,让我们人大修订法律的委员们看到这个提议——
让我们的人大立法纳入这个“恶意补足年龄的原则”!
让法律能够预防与震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让大连女孩的悲剧不再发生。
大连女孩生前的画作
文中图片来源:
1.http://news.ifeng.com/c/7r7b21DkZQQ
2.http://www.sohu.com/a/349977835_365136
3.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48465971880896041&wfr=spider&for=pc
4.https://news.sina.cn/2019-10-27/detail-iicezuev524813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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